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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825          证券简称:华扬联众       公告编号:2025-07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起诉材料及传票

  ●该案件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本次诉讼案件的本金金额为43,227,268.00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本次案件尚未开庭审理,也未产生有效判决,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及时跟进事项进展,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按照规则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案号为(2024)京0108民初61745号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出具的起诉材料及传票。因公司原控股子公司华扬联众数字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与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已立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1、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一:华扬联众数字技术(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二: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北京火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2、 审理机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3、 诉讼请求:

  (1) 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未履行的合同款项43,227,268元;

  (2) 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2,680,090.62元(自逾期之日起暂计至2024年10月30日);

  (3) 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4、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书面合同,约定被告一投放广告并向原告支付广告费用。原告按约定执行完毕,被告一未按时支付合同价款。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书面合同期间,被告二系被告一的唯一股东,2023年12月,被告三变更为被告一的唯一股东,被告三对受让股权前已经存在的公司债务应知晓。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本次案件尚未开庭审理,也未产生有效判决,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及时跟进事项进展,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按照规则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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