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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1766(A股)       证券简称:中国中车       公告编号:临2025-026

  证券代码:  1766(H股)         证券简称:中国中车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5年6月13日以书面形式发出通知,于2025年6月18日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在北京召开。会议应到董事6人,实到董事6人。公司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由董事长孙永才先生主持,经过有效表决,会议形成以下决议:

  审议通过《关于增补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同意增补易冉女士为提名委员会委员。增补后提名委员会由5名委员组成,分别为:魏明德先生、孙永才先生、史坚忠先生、翁亦然先生、易冉女士,其中:魏明德先生为委员会主席。

  表决结果:同意票6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

  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18日

  

  证券代码:601766(A股)       证券简称:中国中车       公告编号:临2025-025

  证券代码:  1766(H股)         证券简称:中国中车

  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6月18日

  (二) 股东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海淀区板井路69号世纪金源大饭店二层第九会议厅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孙永才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6人,出席5人;独立非执行董事魏明德先生因其他公务未能出席本次股东会。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王健先生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4. 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的监票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 议案名称:关于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 议案名称:关于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担保安排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 议案名称:关于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24年度薪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 议案名称:关于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监事2024年度薪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8. 议案名称:关于聘请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9.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会授予董事会增发公司A股、H股股份一般授权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 议案名称:关于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发行债券类融资工具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会的第1-8项议案均为普通决议案,已经获得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审议通过。本次股东会的第9-10项议案均为特别决议案,已经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律师:颜羽、王秀淼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上述两位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了见证,并依法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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