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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 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1203      证券简称:大中矿业  公告编号:2025-069

  债券代码:127070      债券简称:大中转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454,019.27万元(包含本次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69.72%。

  2、公司及子公司未对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公司提供担保。

  3、公司及子公司未发生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分别于2025年4月18日、2025年5月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5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根据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2025年度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437,000万元。该预计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公司及子公司相互担保的额度之间进行调剂。担保的有效期为自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内发生的具体担保事项,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负责与融资机构签订相关担保协议。超过本次预计额度的担保事项,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后实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5年4月19日、2025年5月10日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经济参考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5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7)、《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54)。

  二、对外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为满足日常经营所需的资金需求,向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申请了70,000万元的银行贷款授信额度,授信期限三年,以公司持有内蒙古金辉稀矿有限公司100%股权及乌拉特前旗山片沟硫铁矿采矿权作为本业务的抵/质押。该笔贷款申请属于到期贷款的延续,未新增贷款余额。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徽金日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日晟矿业”)同意为公司上述融资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与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

  上述实际发生的担保金额属于已审议通过的担保范围,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担保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三、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统一信用代码:91150800701444800H

  3、注册地址: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小佘太书记沟

  4、注册资本:1,508,021,588元

  5、法定代表人:林圃生

  6、成立日期:1999年10月29日

  7、经营范围:非煤矿山矿产资源开采。选矿;金属矿石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游览景区管理;货物进出口;建筑材料销售;建筑用石加工;金属制品销售

  8、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2025年一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2024年度财务数据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包括担保、抵押、诉讼与仲裁事项):公司实际发生对外担保金额为267,019.27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抵押贷款金额为226,725万元;无大额诉讼和仲裁。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17日对公司进行了信用评级,评定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

  9、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状况良好。

  四、借款授信合同的主要内容

  借款人: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贷款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

  1、授信总额度为人民币(大写)柒亿元整,(小写)?700000000.00。

  2、授信期限自2025年6月18日起至2028年6月17日止。

  3、授信额度使用种类:一次性额度。

  五、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安徽金日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债权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

  债务人: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1、保证担保的主债权

  保证担保的主债权最高额为主债权债务合同项下本金(贷款或垫款等)人民币(大写)柒亿元整和利息、复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保全费用、保全保险费、律师费用、评估鉴定费用、执行费用等)、债务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给付金钱义务而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其他应付的费用。

  2、保证方式

  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期间

  (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债权债务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三年。

  (2)保证人同意债权展期的,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若债权人根据主债权债务合同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宣布的债务提前到期日起三年。

  (4)如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则最后一笔债务到期之日即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4、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并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字并捺印)之日起生效。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公司及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454,019.27万元(包含本次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69.72%。不存在公司及子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况,无逾期担保累计金额和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金额。

  七、备查文件

  《借款授信合同》

  《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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