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51 证券简称:井松智能 公告编号:2025-02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503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485.7116万股,本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35.62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2,921.05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不含增值税)6,372.13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6,548.92万元。本次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5月31日全部到位,并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于2022年5月31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2]230Z0109号)。结合实际情况,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专存,并与保荐机构、专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重新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5年5月16日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5年6月3日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和尚未使用的超募资金投入新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将“智能物流系统生产基地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原项目”)的剩余募集资金11,245.08万元(含利息收入,最终金额以结转时募集资金账户实际余额为准),以及尚未使用的超募资金10,679.89万元(含利息收入,最终金额以结转时募集资金账户实际余额为准),共计21,924.97万元(最终金额以结转时募集资金账户实际余额为准)全部投入“年产10000台套智能物流装备生产线一期项目”(以下简称“新项目”),新项目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合肥井松机器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井松机器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5年5月17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终止并将剩余募集资金和尚未使用的超募资金投入新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8)。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募集资金的管理效率,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经股东会授权,公司全资子公司合肥井松机器人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与母公司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保荐机构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三、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方一)、合肥井松机器人有限公司(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乙方)、保荐机构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署的四方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 甲方二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499010100102355535,截至2025年 月 日,专户余额为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年产10000台套智能装备生产线一期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二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 日,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二存单不得质押。
(二)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 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传运、叶跃祥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 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 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 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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