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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结果暨 股本变动公告

  证券代码:601658        证券简称:邮储银行        公告编号:临2025-04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发行数量和价格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数量:20,933,977,454股

  发行价格:6.21元/股

  ● 预计上市时间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邮储银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20,933,977,454股新增股份已于2025年6月19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托管及限售手续。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将于限售期届满后的次一交易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流通交易,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 资产过户情况

  发行对象以现金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

  一、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1、本次发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2025年3月30日,本行召开董事会2025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2025年4月17日,本行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2025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2025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2、本次发行的监管部门审核和注册过程

  本次发行已获得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金融监管总局)的批复,金融监管总局同意本行本次发行方案,并核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的股东资格。

  2025年5月9日,本行收到上交所出具的《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交易所审核意见》,上交所认为本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025年5月23日,本行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080号),中国证监会同意本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本次发行情况

  1、发行股票的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2、发行数量:20,933,977,454股

  3、发行价格:6.21元/股

  4、募集资金总额:130,000,000,000.00元

  5、发行费用:38,059,362.42元(不含增值税)

  6、募集资金净额:129,961,940,637.58元

  7、联席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募集资金验资和股份登记情况

  1、募集资金验资情况

  2025年6月17日,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毕马威)对认购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申购资金验证报告》(毕马威华振验字第2500427号)。截至2025年6月17日止,发行对象已经将申购资金划至中金公司指定的申购资金专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融大街支行账号为911000010001331658的专用账户,共计人民币130,000,000,000.00元(人民币壹仟叁佰亿元整)。

  2025年6月17日,中金公司向发行人指定的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专户划转了募集资金(已扣除保荐和承销费用)。毕马威于2025年6月17日出具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验资报告》(毕马威华振验字第2500426号)。截至2025年6月17日,发行人本次实际已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0,933,977,454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6.2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30,000,000,000.00元,扣除保荐及承销费用(不含增值税)后,实际收到募集资金为人民币129,999,632,075.47元,此款项已于2025年6月17日汇入发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融大街支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30,000,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总计人民币38,059,362.42元(不含增值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29,961,940,637.58元,计入实收资本(股本)人民币20,933,977,454.00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人民币109,027,963,183.58元。

  2、股份登记情况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已于2025年6月19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托管及限售手续。

  (四)资产过户情况

  发行对象以现金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

  (五)联席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1、联席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经核查,联席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认为:

  本次发行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及外部审批程序;本次发行的过程符合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要求,获得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及金融监管总局审批,并经上交所审核通过、中国证监会出具同意注册批复。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认购方式、发行数量、发行股份限售期、募集资金金额、缴款通知书的发送、缴款和验资过程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时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及向上交所报送的发行方案的要求。

  本次发行对象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履行相关私募备案程序。本次发行对象用于认购本次发行股份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要求。

  发行人本次发行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选择等方面,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及向上交所报送的发行方案的相关要求,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且符合发行人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2、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发行人律师认为:

  (1)本次发行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该等批准与授权合法、有效;

  (2)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方案;

  (3)本次发行的《股份认购协议》《战略合作协议》已生效,该等协议的内容合法、有效;

  (4)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发行人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发行的缴款、验资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股份认购协议》的约定;

  (5)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合法合规,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

  二、发行结果及发行对象简介

  (一)发行结果

  本次发行最终价格确定为6.21元/股,最终发行规模为20,933,977,454股,募集资金总额130,000,000,000.00元。本次发行对象为3家,具体发行情况如下: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将于限售期届满后的次一交易日起在上交所上市流通交易,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二)发行对象情况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财政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移动集团)及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船舶集团),发行对象相关情况如下:

  1、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1)财政部

  财政部成立于1949年10月,作为国务院的组成部门,是主管我国财政收支、税收政策等事宜的国家行政机关。

  (2)中国移动集团

  公司名称: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法定代表人:杨杰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9号

  注册资本:30,000,0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250324

  经营范围:基础电信业务(具体经营范围以许可证为准,有效期至2029年1月6日);增值电信业务(具体经营范围以许可证为准);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手机电视分发服务、IPTV传输服务(信息传输业其他许可有效期至2021年09月17日);制作、发行广播电视节目(时政、新闻及同类专题、专栏除外);经营与信息通信业务相关的系统集成、漫游结算清算、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广告业务、设备销售和进出口业务等;国有资产投资及管理;业务培训、会议服务;设计、制作广告,利用自有媒体发布广告。(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3)中国船舶集团

  公司名称: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法定代表人:徐鹏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华路889号

  注册资本:11,000,0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MA1FL70B67

  经营范围:(一)国务院授权管理范围内的国有资产投资及经营、实业投资、投资管理。(二)承担武器装备研发、设计、生产、销售、服务保障业务。(三)船舶、海洋工程以及海洋运输、海洋开发、海洋保护装备的研发、设计、制造、修理、租赁、管理业务。(四)动力机电装备、核动力及涉核装备、智能装备、电子信息、环境工程、新能源、新材料、医疗健康设备以及其他民用和工业用装备的研发、设计、制造及其销售、维修、服务、租赁、管理业务。(五)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内贸易(国家专项规定除外)。(六)成套设备及仓储物流,油气及矿产资源的勘探、开发和投资管理,船舶租赁业务,邮轮产业的投资管理。(七)勘察设计、工程承包、工程建设、建筑安装、工程监理业务,军用、民用及军民两用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技术培训业务的投资与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发行对象与本行的关联关系及重大交易情况

  本次发行前,财政部不持有本行股份;本次发行后,财政部持有本行超过5%的股份。

  中国移动集团和中国船舶集团为本行主要股东,中国移动集团和中国船舶集团参与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构成与本行的关联交易,本行根据相关法规要求履行了相应的关联交易审批及披露程序。

  最近一年,本行除承销和买卖财政部发行的投资类证券及本次向财政部发行股份外,本行与财政部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交易。最近一年,本行与中国移动集团、中国船舶集团及其关联方之间的重大交易已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并进行了相关的信息披露,详细情况请参阅本行登载于上交所的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除此以外,本行与中国移动集团、中国船舶集团及其关联方不存在重大交易。

  三、本次发行前后本行前十名股东、相关股东变动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本行前十名股东情况

  截至2025年3月31日,本行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注1: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持股总数是该公司以代理人身份,代表在该公司开户登记的所有机构和个人投资者持有的H股股份合计数,其中包括控股股东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通过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以代理人身份持有的80,700,000股H股;

  注2: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持股总数是以名义持有人身份受香港及海外投资者指定并代表其持有的A股股份(沪港通股票)。

  (二)本次发行后本行前十名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截至2025年6月19日(股份登记日),本行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注1: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持股总数是该公司以代理人身份,代表在该公司开户登记的所有机构和个人投资者持有的H股股份合计数,其中包括控股股东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通过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以代理人身份持有的80,700,000股H股;

  注2: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持股总数是以名义持有人身份受香港及海外投资者指定并代表其持有的A股股份(沪港通股票)。

  (三)本次发行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本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仍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邮政集团),本次发行不会导致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不会影响本行控制权的稳定性。

  (四)本次发行前后本行相关股东持股变化

  本次发行后本行总股本有所增加,邮政集团未参与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邮政集团持有本行股份的比例被动稀释。此外,本次发行完成后,财政部持有本行15.77%股份,成为本行5%以上股东。

  本次股本变动前后,相关股东持有本行股份情况如下:

  

  四、本次发行前后本行股本结构变动表

  本次发行完成后,本行将增加20,933,977,454股限售流通股,具体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五、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本次发行对财务状况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本行总股本和净资产将增加,并预计带动总资产增加。短期来看,总股本和净资产的增加将导致本行每股净资产及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出现一定程度的下降,但随着募集资金到位后逐步使用并发挥效果,本行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将进一步提升,经营业绩和利润留存将增加,并持续提升本行每股净资产和资产规模。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本次发行前,本行已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本次发行后,本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仍为邮政集团,本次发行不会对本行现有法人治理结构产生重大影响。

  (三)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后续经营的影响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本行核心一级资本,以支持未来业务发展,对提升本行稳健经营发展能力、风险抵御能力和信贷投放能力,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均具有重要意义。

  六、为本次发行出具专业意见的中介机构情况

  (一)联席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

  1、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陈亮

  保荐代表人:吴窑、王鑫

  项目协办人:吕苏

  项目组成员:陈雪、孙晋、祝晓飞、裴亦萱、冯笑涵、谭乃中、王端、敖蕴、周琦珩、安宣诚、王言、李昂、金奕辉、曹依然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传    真:010-65051156

  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保荐代表人:赵文丛、胡张拓

  项目协办人:左丁亮

  项目组成员:马小龙、刘亦诚、胡千重、陈楷民、马旭浩、马良秋、王华轩、曾颖青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传    真:010-60836029

  (二)联席主承销商

  1、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唐延路5号(陕西邮政信息大厦9-11层)

  法定代表人:龚启华

  项目组成员:邵晓宁、李向阳、马清锐、张伟东、陆轶凡、岳凯、郭晓宇

  联系电话:010-67017788

  传    真:010-67017788-9696

  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刘成

  项目组成员:曾琨杰、冯强、杨坚、张廷、孙子维、林东权、闫寅杉、魏鹏程

  联系电话:010-56052830

  传    真:010-56118200

  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项目组成员:王晓、黄忍冬、扈益嘉、琚健、甘丰源、牛晨旭、陈诗雨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传    真:0755-83081361

  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法定代表人:王晟

  项目组成员:于晶晶、马青海、贺佳、贾洪彬、刘晓、李可心、张嘉辰、金鹏、郭俊芳、詹雯婷、郑广泽、丁冀彤

  联系电话:010-80927063

  传    真:010-80929002

  5、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法定代表人:宁敏

  项目组成员:董雯丹、何舟、孔祥玉、康乐、张天舒、李泽玥

  联系电话:021-20328000

  传    真:021-58883554

  (三)发行人律师

  名    称: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F408

  负 责 人:颜羽

  签字律师:李丽、颜丹

  联系电话:010-66413377

  传    真:010-66412855

  (四)审计机构

  1、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222号30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付建超

  签字注册会计师:杨勃、胡小骏、沈小红

  联系电话:021-61418888

  传    真:021-63350003

  2、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办公楼8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签字注册会计师:何琪、叶洪铭、史剑

  联系电话:010-85085000

  传    真:010-85185111

  (五)验资机构

  名    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办公楼8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签字注册会计师:何琪、叶洪铭

  联系电话:010-85085000

  传    真:010-85185111

  特此公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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