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1939 股票简称:建设银行 公告编号:临2025-041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 发行数量:11,589,403,973股
● 发行价格:9.06元/股
● 预计上市时间: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银行、本行或发行人)已于2025年6月24日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托管及限售手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新增普通股股份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将于限售期届满后的次一交易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流通交易,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 资产过户情况: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以现金认购,不涉及资产过户。
一、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1、本次发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本次发行方案已经本行2025年3月30日董事会和本行于2025年4月22日召开的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5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2025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本次发行履行的监管部门审核及注册过程
本次发行已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金监总局)批准,金监总局同意本次发行。
2025年5月30日,本行收到上交所出具的《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交易所审核意见》,认为本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025年6月20日,本行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305号),同意本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本次发行情况
1、发行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2、发行数量:11,589,403,973股
3、发行价格:9.06元/股
4、募集资金总额:105,000,000,000元
5、发行费用:31,026,149.51元(不含增值税)
6、募集资金净额:104,968,973,850.49元
7、联席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募集资金验资和股份登记情况
1、募集资金验资情况
2025年6月23日,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认购资金验证报告》(安永华明(2025)验字第70008881_A01号),截至2025年6月23日止,中信证券指定的认购资金专用账户已收到参与本次发行的投资者缴付的认购资金人民币105,000,000,000元。
2025年6月23日,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实收情况验资报告》(安永华明(2025)验字第70008881_A02号),截至2025年6月23日止,建设银行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5,000,000,000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31,026,149.51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4,968,973,850.49元,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11,589,403,973.00元,计入资本公积人民币93,379,569,877.49元。
2、股份登记情况
本次发行新增的股份于2025年6月24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登记、托管及限售手续。
(四)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以现金认购,不涉及资产过户。
(五)联席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1、联席保荐人及联席主承销商意见
经核查,联席保荐人及联席主承销商认为:
本次发行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及外部审批程序;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符合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要求,并经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及金监总局批准、上交所审核通过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发行数量及募集资金金额、发行股份限售期、发送缴款通知书、缴款和验资过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已向上交所报送的发行方案的要求。
本次发行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私募基金,无需进行私募基金产品备案。本次发行对象用于认购本次发行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其他主要股东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认购人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不存在认购资金来源于股权质押的情形。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选择等各个方面,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2、发行人律师意见
根据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为:
(1)本次发行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该等批准和授权合法、有效。
(2)本次发行的《股份认购协议》的内容合法、有效。
(3)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以及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类别股东大会决议和已向上交所报送的发行方案。
(4)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已按照《股份认购协议》及《缴款通知书》的约定缴付认购资金。
(5)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以及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类别股东大会决议和已向上交所报送的发行方案。
二、发行结果及对象简介
(一)发行结果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认购数量及认购股份的限售期情况如下: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将于限售期满后的次一交易日起在上交所主板上市流通交易,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二)发行对象情况
1、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财政部是国家行政机关,主管我国财政收支、税收政策等事宜。
2、发行对象与本行的关联关系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财政部。财政部是国家行政机关,主管我国财政收支、税收政策等事宜。鉴于财政部的前述特殊性质,财政部不应作为本行的关联方,财政部与本行之间的交易亦不应作为关联交易。
三、本次发行前后本行前十大股东变化
(一)本次发行前本行前十大普通股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前,截至2025年3月31日,本行前十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注:(1)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期末持股数量是该公司以代理人身份,代表截至2025年3月31日在该公司开户登记的所有机构和个人投资者持有的本行H股股份合计数。截至2025年3月31日,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分别持有本行H股1,611,413,730股、648,993,000股和335,000,000股,代理于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名下。除去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上述股份,代理于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的其余H股为93,803,097,631股,包括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投资经理代表若干客户持有的,以及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其控制企业持有的本行H股。
(2)截至2025年3月31日,国家电网有限公司通过下属子公司持有本行H股情况如下:国网国际发展有限公司296,131,000股,国家电网国际发展有限公司1,315,282,730股。
(3)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期末持股数量是该公司以名义持有人身份,代表截至2025年3月31日该公司受香港及海外投资者指定并代表其持有的本行A股股份合计数(沪股通股票)。
(4)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中央汇金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持有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66.70%的股权,持有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31.34%的股权。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是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除此之外,本行未知上述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国家依法对国有重点金融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利和履行出资人义务,不开展其他任何商业性经营活动,不干预其控股的国有重点金融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
(5)除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情况未知外,截至2025年3月31日本行前10名股东均未参与融资融券及转融通业务。
(6)上述股东持有的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股份。除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名下股份质押、标记、冻结情况未知外,其他上述股份无质押、标记、冻结情况。
(二)本次发行后本行前十大普通股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股份登记完成后,截至2025年6月24日,本行前十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三)本次发行对本行控制权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本行控股股东不变,仍为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汇金公司)。本次发行不会导致本行控制权发生变化。
(四)本次发行前后相关股东持股变化
本次发行完成前后,汇金公司持有本行股份情况如下:
四、本次发行前后本行股本结构变动表
本次发行完成前后,本行股本结构情况如下:
五、管理层分析与讨论
(一)本次发行对本行财务状况的影响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本行净资产规模将相应增加,短期内可能对每股净资产、净资产收益率有一定摊薄效应。但从长期看,募集资金将有效提升本行长期可持续发展能力,随着经营业绩的稳步提升,本行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也将有所提升。
(二)本次发行对本行公司治理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本行控股股东保持不变,仍为汇金公司。本次发行不会导致本行控制权发生变化。本次发行完成后,本行仍将按照公司治理的要求保持经营管理的独立性,本次发行不会对本行的公司治理产生重大影响。
(三)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本行后续经营的影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本行核心一级资本,以支持未来业务发展。本次发行完成后,本行业务、业务收入结构不会发生重大变化。
六、为本次发行出具专业意见的中介机构情况
(一)联席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
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保荐代表人:周宇、石国平
项目协办人:陈姝祎
项目组成员:张京雷、葛璜、徐颖、王思雨、谢明宇、曾颖青、王华轩、秦一璇、何治奇、马旭浩
联系电话:010-6083 8888
传真:010-6083 3930
2、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朱健
保荐代表人:孙琳、籍冠珩
项目协办人:左佳
项目组成员:史韵恒、郭宇轩、陈汉曦、曾舸航、佘怡漫
联系电话:021-3867 6666
传真:021-3867 0666
(二)联席主承销商
1、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陈亮
项目组成员:陈雪、李彬楠、祝晓飞、裴亦萱、何惟、王端、李竞舒、胡洁、白栖凡、赵启宁、张雅荃
联系电话:010-6505 1166
传真:010-6505 1156
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刘成
项目组成员:曾琨杰、冯强、杨坚、张廷、方建超、毛誉蓓、林东权、孙子维、闫寅杉、范宜东、郭启明
联系电话:010-8645 1488
传真:010-5616 0130
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401
法定代表人:江禹
项目组成员:龙定坤、曾韡、何茜、许可、刘伊琳、朱志帅、张展培、易谷森、李怡忻、何一凡、邹卓群、张秉轩
联系电话:010-5683 9300
传真:010-5683 9500
4、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项目组成员:王金锋、王冰、刘世杰、王佳丽、冯卉、邹勇威、周珈宇、马晨晰、蔡宜峰、王缔、张馨月、谭艺、梅梓原
联系电话:010-5657 1705
传真:010-5657 1600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2座12至15层
负责人:孔鑫
经办律师:侯青海、郝志娜、刘向科
联系电话:010-6563 7181
传真:010-6569 3838
(四)审计机构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负责人:毛鞍宁
经办注册会计师:姜长征、顾珺、李琳琳、田志勇、冯所腾
联系电话:010-5815 3000
传真:010-8518 8298
(五)验资机构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负责人:毛鞍宁
经办注册会计师:姜长征、顾珺
联系电话:010-5815 3000
传真:010-8518 8298
特此公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25日
股票代码:601939 股票简称:建设银行 公告编号:临2025-040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境外二级资本债券赎回完成的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于2020年6月24日发布初始年利率为2.45%、于2030年到期的20亿美元二级资本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发行及上市的公告,并于2025年5月8日发布本期债券的赎回公告。
根据本期债券条件与条款,本行已行使其赎回权赎回所有未偿付的本期债券,并已于2025年6月24日完成赎回全部本期债券。截至本公告日,本期债券下不再含有未偿付余额。
本行已向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期债券上市。预期撤回本期债券上市将于2025年7月4日营业时间结束时生效。
特此公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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