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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芯晟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88458         证券简称:美芯晟         公告编号:2025-03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6月25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天工大厦A座十层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注:上述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已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已回购的股份5,086,351股。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采取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2、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于公司董事长CHENG BAOHONG先生未能现场出席,因此经全体董事推举,由董事LIU LIUSHENG先生主持召开;

  3、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以及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LIU LIUSHENG先生现场出席本次会议,其余董事均以通讯方式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监事会主席朱元军女士现场出席本次会议,其余监事均以通讯方式列席本次会议;

  3、 公司董事会秘书刘雁女士出席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张丹等相关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董事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8、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监事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9、 议案名称:关于变更注册地址、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00、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

  10.01、议案名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02、 议案名称:董事会议事规则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03、 议案名称:独立董事制度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04、 议案名称: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05、 议案名称: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06、 议案名称: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07、 议案名称: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议案9 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其余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2、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议案 5、6、7、8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

  3、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不涉及;

  4、本次股东大会听取了《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叶军莉、于玥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特此公告。

  美芯晟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26日

  ● 报备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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