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20 证券简称:华海清科 公告编号:2025-04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首发战略配售股份,首发战略配售股份已全部上市流通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转增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55元
每股转增0.49股
● 相关日期
一、 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经公司2025年5月20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1. 发放年度:2024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权利。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根据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5.50元(含税),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90股。
如在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前,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可参与分配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和转增比例不变,调整拟分配的利润总额和转增总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总股本为236,724,893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513,031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236,211,862股,拟派发现金红利总额129,916,524.10元(含税),拟转增115,743,812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352,468,705股(具体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最终登记结果为准)。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参考价格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流通股份变动比例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每股流通股份变动比例。计算公式如下: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236,211,862×0.55)÷236,724,893≈0.54881元(保留五位小数)
每股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流通股份变动比例)÷总股本=(236,211,862×0.49)÷236,724,893≈0.48894股(保留五位小数)
综上,本次权益分派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54881)÷(1+0.48894)元/股。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公司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3)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2. 自行发放对象
无
3. 扣税说明
(1)现金红利
①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的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55元。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②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9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③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股东,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该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9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④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55元。
(2)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本次转增的资本公积来源为公司股本发行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扣税。
五、 股本结构变动表
公司首发战略配售股份是否已全部上市流通:是
单位:股
六、 摊薄每股收益说明
实施送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352,468,705股摊薄计算的2024年度每股收益为2.91元。
七、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资本证券部
联系电话:022-59781962
特此公告
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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