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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蔚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3739          证券简称:蔚蓝生物       公告编号:2025-02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青岛蔚蓝动物保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蔚蓝动保”)、青岛康地恩动物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动物药业”)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

  单位:万元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 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

  1、2025年6月26日,青岛蔚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蔚蓝动保在该行开展的授信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总额为人民币1,000.00万元。

  2、2025年6月26日,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动物药业在该行开展的授信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总额为人民币1,000.00万元。

  单位:万元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对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下的控股子公司的可用担保额度为78,130.00万元。

  (二)担保履行的审议程序

  上述担保事项已经公司2025年4月25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司于2025年5月16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会批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5年4月26日、2025年5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青岛蔚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1)、《青岛蔚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22)。

  (三)担保预计情况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申请银行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的议案》,为满足公司经营和发展需要,提高公司运作效率,同意公司在2025年度对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下(以公司2024年经审计数据计算)的控股子公司提供累计不超过人民币178,950.00万元的担保,有效期自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二、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 蔚蓝动保

  公司名称:青岛蔚蓝动物保健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22718030743A

  成立时间:1998年5月31日

  法定代表人:杨碧涛

  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0万元

  注册地点: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科韵路85号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兽药生产;兽药经营;饲料添加剂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非居住房地产租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蔚蓝动保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状况如下:

  单位:万元

  

  (二) 动物药业

  公司名称:青岛康地恩动物药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737278437X

  成立时间:2002年6月17日

  法定代表人:刘西锋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0.00万元

  注册地点: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科韵路85号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兽药生产;饲料添加剂生产;兽药经营;饲料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宠物食品及用品批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饲料原料销售;兽医专用器械销售;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动物药业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状况如下:

  单位:万元

  

  三、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蔚蓝动保

  1、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2、债务人:青岛蔚蓝动物保健集团有限公司

  3、保证人:青岛蔚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担保金额:人民币1,000.00万元

  6、保证期间:

  (1)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7)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8)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7、保证范围:

  (1)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2)本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本合同双方同意转入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

  (3)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4)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

  (5)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二)动物药业

  1、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2、债务人:青岛康地恩动物药业有限公司

  3、保证人:青岛蔚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担保金额:人民币1,000.00万元

  6、保证期间:

  (1)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7)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8)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7、保证范围:

  (1)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2)本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本合同双方同意转入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

  (3)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4)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

  (5)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一)对外担保累计金额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100,820.00万元,占2024年12月31日公司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58.02%。其中,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总额为100,820.00万元,占2024年12月31日公司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58.02%。

  (二)逾期担保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无逾期担保事项。

  特此公告。

  青岛蔚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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