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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0757      证券简称:浩物股份      公告编号:2025-46号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担保情况概述

  为满足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内江市鹏翔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江鹏翔”)下属公司天津浩众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浩众”)业务发展需要,天津浩众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长春分行”)申请融资,融资额度为2,500万元人民币。本公司为上述融资事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额度为3,250万元人民币,担保期限为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2025年5月27日,本公司召开十届四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及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二、 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天津浩众与中信银行长春分行签署了《综合授信合同》,中信银行长春分行为天津浩众提供2,500万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2025年6月27日,本公司与中信银行长春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本公司为天津浩众上述融资事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额度为3,250万元人民币,担保期限为《综合授信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三、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 公司名称:天津浩众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

  2、 成立日期:2004年6月29日

  3、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汽车园中路29号

  4、 法定代表人:杨扬

  5、 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

  6、 主营业务:一般项目:汽车新车销售;二手车鉴定评估;机动车修理和维护;二手车经销;商务代理代办服务;轮胎销售;汽车装饰用品销售;润滑油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摩托车及零配件零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金属材料销售;汽车零配件零售;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拖车、求援、清障服务;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充电桩销售;洗车服务;办公用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批发(象牙及其制品除外);珠宝首饰批发;针纺织品销售;日用木制品销售;服装服饰零售;服装服饰批发;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食品添加剂销售;未经加工的坚果、干果销售;包装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家用电器销售;塑料制品销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金属工具销售;日用品销售;电子产品销售;农、林、牧、副、渔业专业机械的销售;机械设备租赁;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紧急救援服务;销售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二手车拍卖;机动车检验检测服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烟草制品零售;酒类经营;食品销售;食品互联网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7、 股权结构:

  

  8、 主要财务状况:

  单位:元

  

  9、 经查询,天津浩众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四、 《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 合同方

  保证人: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主合同债务人:天津浩众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

  2、 主合同及保证担保的债权

  (1)在《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乙方与主合同债务人所签署的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系列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性文件为《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2) 甲方在《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是指乙方依据与主合同债务人在2025年5月28日至2028年5月28日(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期间所签署的主合同(包括借新还旧、展期、变更还款计划、还旧借新等债务重组业务合同)而享有的一系列债权。

  (3) 甲方在《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最高额限度为人民币叁仟贰佰伍拾万元整。

  3、 保证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4、 保证方式

  《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如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或发生《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人应履行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乙方均有权直接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

  5、 保证期间

  (1)《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2)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但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依主合同约定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在《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期间内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则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日或延长到期日为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则最后一笔债务到期之日即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6、 违约责任

  (1)《最高额保证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履行《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甲方在《最高额保证合同》中所作声明与保证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故意使人误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3)如因甲方过错造成《最高额保证合同》无效的,甲方应在保证范围内赔偿乙方全部损失。

  7、 争议的解决

  凡因《最高额保证合同》发生的及与《最高额保证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同意采取向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方式解决。

  8、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1)《最高额保证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和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签字或加盖名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2)《最高额保证合同》生效后,除《最高额保证合同》已有约定的外,甲乙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最高额保证合同》;如确需变更或解除《最高额保证合同》,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另行签署书面协议。

  五、 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天津浩众本次融资事项可满足其业务发展需要,保障其相关业务的有序开展,不会损害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且天津浩众经营稳定,本次担保风险可控。董事会同意本公司对天津浩众上述融资事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六、 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本金总额为72,000.00万元人民币(含本次担保),占本公司2024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46.42%,占本公司2024年12月31日经审计总资产的28.71%。其中,本公司对下属公司提供的担保金额为18,500.00万元人民币(含本次担保);内江鹏翔对其下属公司提供的担保金额为53,500.00万元人民币。截至目前,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余额为13,121.46万元,占本公司2024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8.46%;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形。除上述事项外,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发生逾期担保,亦无其他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等情形。

  七、 备查文件:

  1、 《综合授信合同》;

  2、 《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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