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560 证券简称:众捷汽车 公告编号:2025-01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6月27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27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27日9:15-15: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常熟市尚湖镇练塘工业集中区路北路1号苏州众捷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孙文伟先生
(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七)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9人,代表股份42,588,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023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42,319,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802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3人,代表股份268,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11%。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8人,代表股份9,029,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25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5人,代表股份8,760,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042%。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3人,代表股份268,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11%。
3、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和见证律师出席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00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42,49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26%;反对8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97%;弃权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7%。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8,93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744%;反对8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890%;弃权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5%。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00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投资金额、内部结构及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42,48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38%;反对9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85%;弃权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7%。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8,92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858%;反对9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76%;弃权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5%。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赵垯全、张舟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苏州众捷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苏州众捷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众捷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众捷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27日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众捷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5】第0300号
致:苏州众捷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苏州众捷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苏州众捷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协议》,本所律师受聘出席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或“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本次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核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已经按照《公司法》《规则》《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核查,见证了本次会议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通知公告,公司董事会已于2025年6月12日发布了《苏州众捷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
经验证,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审议事项、登记方法等内容,并按《公司法》《规则》《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对所有提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6月27日14:30在江苏省常熟市尚湖镇练塘工业集中区路北路1号苏州众捷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孙文伟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2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2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经查验,本所律师确认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根据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名,代表6名股东,均为2025年6月20日下午15:00交易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者其授权代表,所持股份总数42,319,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4.8022%。
汇总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会议现场及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109名,代表109名股东,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42,588,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0233%。
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本所律师。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公司董事会发布的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2、《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投资金额、内部结构及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1需由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董事会的公告内容相符,无新提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合法、有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依据《公司法》《规则》《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
现场表决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束后,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42,49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26%;反对8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97%;弃权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7%。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8,93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744%;反对8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890%;弃权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5%。
2、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投资金额、内部结构及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42,48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38%;反对9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85%;弃权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7%。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8,92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858%;反对9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76%;弃权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5%。
本次会议按《规则》《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投票和监票,并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合并统计,对中小投资者实行单独计票。经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均获得有效通过。
本次会议的会议记录由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会议主持人签名,会议决议由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经验证,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 乔 佳 平 经办律师: 赵垯全
张 舟
2025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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