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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568              证券简称:泸州老窖              公告编号:2025-2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6月27日14:30

  (2)股东网络投票时间: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27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27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南光路71号泸州老窖指挥中心东楼一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结合网络。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淼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及出席人数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378人,代表股份965,787,72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5.612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26人,代表股份385,653,29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6.200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152人,代表股份580,134,42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9.4126%。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375人,代表股份215,482,51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4.639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24人,代表股份1,319,22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896%。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151人,代表股份214,163,28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4.5496%。

  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提案进行了表决:

  1.00《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964,972,3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56%;反对400,5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15%;弃权414,86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7,5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4,667,12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216%;反对400,51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59%;弃权414,86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7,56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925%。

  2.00《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965,021,7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07%;反对348,6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61%;弃权417,36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7,5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3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4,716,4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445%;反对348,64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618%;弃权417,36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7,56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937%。

  3.00《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964,993,7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78%;反对380,5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94%;弃权413,46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7,5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2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4,688,4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315%;反对380,54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766%;弃权413,46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7,56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919%。

  4.00《2024年年度报告》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965,036,0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22%;反对340,0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52%;弃权411,66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8,0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2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4,730,7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511%;反对340,04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78%;弃权411,66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8,06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910%。

  5.00《关于制定<2024-2026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965,265,6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59%;反对164,1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0%;弃权357,96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8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4,960,4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577%;反对164,13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62%;弃权357,96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86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661%。

  6.00《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制定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965,267,5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61%;反对154,4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0%;弃权365,76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0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7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4,962,3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586%;反对154,43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17%;弃权365,76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06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697%。

  7.00《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965,273,8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68%;反对151,0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6%;弃权362,86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7,1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7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4,968,6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615%;反对151,03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01%;弃权362,86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7,16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684%。

  8.00《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964,609,8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80%;反对409,7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24%;弃权768,16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6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9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4,304,61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534%;反对409,73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901%;弃权768,16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66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565%。

  9.0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附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964,867,1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47%;反对202,4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0%;弃权718,16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6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4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4,561,9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728%;反对202,43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39%;弃权718,16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66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333%。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的方式审议,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小玉、陈艺就本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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