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09 证券简称:和展能源 公告编号:2025-03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5年6月27日,辽宁和展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二级全资子公司辽宁昌和风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和公司”)作为供货方与采购方北京普华阳光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牡丹江林口300MW风力发电项目钢混塔架采购合同》。合同标的物为54套160m钢混塔架,合同总价款为17,712万元(含税)。
按照上述风力发电项目的并网时间及采购方对钢混塔架的预计需求时间,根据工程进度要求,昌和公司依据自身生产情况进行了排产,并向采购方提交了生产、供货计划表及设备加工进度承诺文件。昌和公司将立即着手场区建设、模具设计生产等前期各项准备工作,计划2025年8月前完成物资备货并开始组织生产,2025年11月前完成30套生产任务。
本次混塔订单成功签署,充分体现了客户对公司混塔产品技术可靠性、经济性及定制化能力的认可,强化了公司在风电塔架领域的市场口碑,将有助于公司市场拓展能力与行业竞争力的提升。公司将继续努力开拓市场,争取混塔业务得到更好、更快发展,以进一步提高公司营收能力和盈利水平,更好地回报广大投资者。
本次签署的混塔订单预计在2025年10月至2026年12月期间进行交付,将对2025年和2026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积极影响,将有效支撑公司业绩目标。
在合同履约期间,采购方可能依据业主的需要对合同工作内容、供货数量、设备价格、交货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双方将根据情况协商完成合同工作内容的变更,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届时,公司将严格按照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该合同进展情况。
特此公告。
辽宁和展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30日
证券代码:000809 证券简称:和展能源 公告编号:2025-029
辽宁和展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担保为公司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敬请投资者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满足业务发展需要,辽宁和展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二级全资子公司辽宁昌和风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和风电”)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授信。2025年6月30日,公司与浦发银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昌和风电向浦发银行在2025年6月25日至2026年6月24日期间内办理各类融资业务以本金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为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借款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
2025年6月30日,昌和风电与浦发银行签署《流动资金贷款合同》,本次昌和风电向浦发银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903.04万元,借款期限为2025年6月30日至2026年6月29日。按照上述公司与浦发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有关约定,本次公司为昌和风电实际提供担保金额为人民币903.04万元。
(一)担保事项审议情况
2025年4月1日,公司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5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2025年度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日常经营事项提供合计不超过人民币100,000万元的担保,其中向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的子公司辽宁昌和风电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该担保事项于2025年4月25日经公司召开的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5年4月3日、4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5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及《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次公司为全资子公司融资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为限,实际提供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903.04万元。本次担保事项在上述审议的额度范围内,无需另行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二)担保额度使用情况
2025年度,公司预计为昌和风电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本次担保前,公司对昌和风电的担保余额为0;本次担保后,公司对昌和风电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903.04万元,可用担保额度为人民币4,096.96万元。具体情况见下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名称:辽宁昌和风电设备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23年4月12日
3.注册地址: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古榆树镇古榆树街8号
4.法定代表人:郑权
5.注册资本:人民币伍仟万元整
6.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7.主营业务:钢混塔架研发、生产及销售
8.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砼结构构件制造;砼结构构件销售;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新能源原动设备制造;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发电机及发电机组制造;发电机及发电机组销售;金属丝绳及其制品制造;金属丝绳及其制品销售;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风电场相关系统研发;风电场相关装备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钢压延加工;标准化服务;工程管理服务;建筑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二)股权结构
昌和风电为公司的二级全资子公司,具体股权结构如下:
(三)被担保人财务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四)其他情况
昌和风电不存在担保、抵押及诉讼事项,信用良好,非失信被执行人。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方
借款人:辽宁昌和风电设备有限公司
贷款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
2.贷款用途:购买混塔模具等
3.贷款金额:人民币903.04万元
4.贷款期限:2025年6月30日至2026年6月29日
(二)《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方
保证人:辽宁和展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
2.被担保债权
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主债权为,债权人在自2025年6月25日至2026年6月24日期间内与债务人(辽宁昌和风电设备有限公司)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前述期间是最高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即“债权确定期间”),以及双方约定的在先债权(如有)。前述主债权本金余额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以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伍仟万元整为限。
3.保证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人确认,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债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债权人均有权先要求本合同项下任一保证人在本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而无须先要求其他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
4.保证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5.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为全资子公司昌和风电提供担保,是基于昌和风电的业务需要,有利于其经营发展。
昌和风电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日常经营管理与业务开展有充分的了解和控制,本次担保风险处于可控范围,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营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903.04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0.33%,为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担保情况。
六、备查文件
(一)公司与浦发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二)昌和公司与浦发银行签署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
特此公告。
辽宁和展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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