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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422          证券简称:湖北宜化         公告编号:2025-07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通知于2025年6月26日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相结合的形式发出。

  2. 本次董事会会议于2025年6月30日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3. 本次董事会会议应出席董事13位,实际出席董事13位。其中,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会议的董事5位,为杨继林先生、刘信光先生、赵阳先生、郑春美女士、李强先生。

  4. 本次董事会会议的主持人为董事长卞平官先生。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5.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经过投票表决,一致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年修正)》、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及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授权,同意对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表决结果:1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将该议案提交本次董事会审议。

  《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的公告》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同意以2025年6月30日为预留授予日,按照4.02元/股的价格向142名激励对象授予601.25万股限制性股票。

  表决结果:1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将该议案提交本次董事会审议。

  《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意见、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备查文件

  1. 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决议;

  2.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预留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6月30日

  

  证券代码:000422          证券简称:湖北宜化        公告编号:2025-074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6月30日(周一)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6月3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6月30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6月30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 会议地点:宜昌市沿江大道52号6楼会议室。

  3. 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决议召开本次股东会)。

  5.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卞平官先生。

  6.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7. 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712名,代表股份数量249,236,23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3.0239%。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名,代表股份数量229,797,04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1.228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网络投票小组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计709名,代表股份数量19,439,18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7958%。

  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中,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共计711名,代表股份数量19,509,18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8022%。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通讯的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审议,经表决形成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地址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243,207,6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812%;反对5,882,4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602%;弃权14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6%。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3,480,6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0989%;反对5,882,4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1522%;弃权14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89%。

  (二)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修订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分为以下2个子议案。

  1. 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243,255,2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003%;反对5,841,3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437%;弃权13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3,528,2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3429%;反对5,841,3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9415%;弃权13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56%。

  2. 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243,255,8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005%;反对5,853,4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486%;弃权12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9%。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3,528,8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3460%;反对5,853,4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0035%;弃权12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05%。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拟注册及发行永续中期票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6,867,1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495%;反对2,29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05%;弃权7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1%。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7,140,0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8565%;反对2,29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596%;弃权7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39%。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与湖北宜化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因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湖北宜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关联股东持有公司229,727,044股的股份。

  表决结果:同意16,188,1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9770%;反对3,148,9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1408%;弃权17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21%。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188,1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9770%;反对3,148,9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1408%;弃权17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2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会经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杨晟律师、宋雯莉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 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6月30日

  

  证券代码:000422          证券简称:湖北宜化         公告编号:2025-075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6月30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的议案》,同意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年修正)》(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及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授权,对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一、已履行的程序

  1.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并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

  2. 2024年3月14日,公司2024年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订<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制订<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

  3. 2024年3月15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作为激励对象的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公司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同意实施本激励计划。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4. 2024年6月26日,宜昌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宜市国资考核〔2024〕4号),原则同意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股权激励。

  5. 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7月11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进行公示。公司监事会出具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

  6. 2024年7月18日,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同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作为激励对象的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公司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同意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公司已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开展自查,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2,504.80万股限制性股票于2024年7月3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7. 2025年1月20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六次会议、2025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同意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8. 2025年2月7日,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披露《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2025年4月2日,公司披露《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前述回购注销手续。

  9. 2025年6月30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十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调整事项说明

  《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后,公司共实施两次权益分派,具体为:

  1. 2024年6月14日,公司实施2023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2023年12月31日总股本1,057,866,71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20元(含税);

  2. 2025年6月12日,公司实施2024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2025年6月11日登记的总股本1,082,509,71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00元(含税)。

  根据《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派息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调整方法为:P=P0-V,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派息额,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经调整,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P=4.54-0.32-0.2=4.02元/股。

  除上述调整事项外,本次实施的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容与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本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公司本次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年修正)》及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对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价格进行调整,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审议。

  (二)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本次调整及本次预留授予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次预留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和授予数量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预留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本次预留授予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五、备查文件

  1. 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决议;

  2. 第十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及预留授予的法律意见》;

  4.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6月30日

  

  证券代码:000422          证券简称:湖北宜化         公告编号:2025-076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6月30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年修正)》(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及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授权,结合本激励计划实施情况,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董事会同意以2025年6月30日为预留授予日,以4.02元/股的价格向142名激励对象授予601.25万股限制性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

  1. 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2. 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

  3. 股票数量:公司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不超过3,170万股,其中首次授予不超过2,545万股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不超过625万股限制性股票。

  4. 授予价格:公司于2024年6月14日完成2023年度权益分派,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2元,于2025年6月12日完成2024年度权益分派,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元。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由4.54元/股调整为4.02元/股。

  5. 激励对象: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业务骨干,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6.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24个月后,激励对象分三期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含预留部分):

  

  激励对象对应解除限售期内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递延至以后年度进行解除限售,该等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7.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在2024-2026年的三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解除限售,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各年度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如表所示(含预留部分):

  

  8.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在满足解除限售业绩考核的前提下,根据制定的《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进行综合考评打分;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4个等级,根据个人的绩效评价结果确定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解除限售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绩效评价中的特殊情况由董事会裁定。具体见下表:

  

  (二)已履行的程序

  1.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并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

  2. 2024年3月14日,公司2024年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订<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制订<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

  3. 2024年3月15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作为激励对象的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公司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同意实施本激励计划。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4. 2024年6月26日,宜昌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宜市国资考核〔2024〕4号),原则同意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股权激励。

  5. 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7月11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进行公示。公司监事会出具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

  6. 2024年7月18日,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同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作为激励对象的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公司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同意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公司已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开展自查,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2,504.80万股限制性股票于2024年7月3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7. 2025年1月20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六次会议、2025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同意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8. 2025年2月7日,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披露《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2025年4月2日,公司披露《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前述回购注销手续。

  9. 2025年6月30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十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差异情况说明

  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为625万股,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本次拟授予601.25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剩余23.75万股限制性股票不再授予,作废失效。因公司2023年度每股派息0.32元,2024年度每股派息0.2元,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由4.54元/股调整为4.02元/股。

  除上述调整事项外,本次实施的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容与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三、对本次授予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股份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预留授予条件已满足。

  四、预留授予情况

  1. 授予日:2025年6月30日。

  2. 授予数量:601.25万股。

  3. 授予价格:4.02元/股。

  4. 激励对象拟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五、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预留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经公司自查,本次预留授予不包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相关规定,公司以授予日收盘价确定限制性股票的每股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的比例进行分期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公司已确定预留授予日为2025年6月30日,经测算,预留授予的601.25万股限制性股票应确认的权益费用总额为4,749.88万元。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影响详见下表:

  

  以上系根据公司目前信息为假设条件的初步测算结果,具体金额将以实际预留授予日计算的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予以测算,最终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果为准。

  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公司将在年度报告中公告经审计的限制性股票激励成本和各年度确认的成本费用金额及累计确认的成本费用金额。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在不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激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七、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1.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次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 公司和本次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激励计划设定的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满足。

  3. 公司董事会确定的预留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本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规定。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同意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5年6月30日,并同意以4.02元/股的价格向142名激励对象授予601.25万股限制性股票。

  (二)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1. 本次调整及本次预留授予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2. 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3. 本次预留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和授予数量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预留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本次预留授予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三)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本次预留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日、预留授予价格、预留授予对象、预留授予数量等的确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本次授予后,尚需按照相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八、备查文件

  1. 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决议;

  2. 第十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预留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及预留授予的法律意见》;

  5.《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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