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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109         证券简称:国金证券         公告编号:临2025-5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一、 回购审批情况和回购方案内容

  2025年4月8日,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国金证券”)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

  2025年4月11日,公司披露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5-20)。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公司拟以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含)的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12.91元/股(含)。回购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

  二、 回购实施情况

  (一)2025年4月11日,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首次回购公司股份,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14日披露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23)。

  (二)截至2025年6月30日,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已累计回购股份719.46万股,已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1938%,购买的最高价为人民币8.45元/股,最低价为人民币7.84元/股,已支付的总金额为人民币59,466,804.00元(不含交易费用)。

  (三)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实际执行情况与原披露的回购股份方案不存在差异,公司已按披露的方案完成回购。

  (四)本次股份回购方案的实施,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三、 回购期间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

  2025年4月9日,公司首次披露了回购股份事项,详见公司披露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推动公司“提质增效重回报”及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18)。自公司首次披露回购股份事项之日起至本公告披露前一交易日,经公司自查,公司时任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四、 股份变动表

  本次股份回购前后,公司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五、 已回购股份的处理安排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总数为7,194,600股,全部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根据公司股份回购方案,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将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12个月后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出售,并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3年内完成出售,若公司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完成出售,未实施出售部分股份将履行相关程序予以注销。

  上述回购股份在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期间,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配股、质押等权利。后续,公司将按照预定用途使用本次回购的股份,并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2日

  

  证券代码:600109         证券简称:国金证券         公告编号:临2025-58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2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年6月18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4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29,296,602股A股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本次利润分配以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股份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2元(含税)。

  (2) 除权(息)参考价格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格: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其中,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转增比例)÷总股本。

  根据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价格的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以公司A股总股本3,712,559,510股为基数,扣除不参与利润分配的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A股股份29,296,602股后,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A股股份数为3,683,262,908股;

  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A股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A股总股本=(3,683,262,908×0.12)÷3,712,559,510≈0.12元/股;

  公司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不涉及送转股或转增分配,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0”;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12)÷(1+0);

  综上,公司本次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12元/股。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长沙涌金(集团)有限公司、成都产业资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涌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成都交子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3. 扣税说明

  (1)对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2元;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08元;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96元。

  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本公司暂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第四条规定,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08元。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每股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08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机构投资者及法人股东,其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每股现金红利为0.12元。

  (5)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不具备向中国结算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之前,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上市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

  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公司统一按股息红利所得的10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每股现金红利0.108元。

  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成证大厦16楼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8-86690021

  特此公告。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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