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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天有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3202               证券简称:天有为              公告编号:2025-01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2.49元(含税)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年6月24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4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60,00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2.49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98,400,000.00元(含税)。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余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本次权益分派不涉及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

  2. 自行发放对象

  王文博、吕冬芳、黑龙江方缘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黑龙江天有为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黑龙江喜瑞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有关规定,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2.49元。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将按照上述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 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

  按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2.241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将根据2009年1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扣除10%企业所得税后的金额,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2.241元人民币。如该类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股东,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公司按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241元。

  (5)对于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2.49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地址:黑龙江省绥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昆山路9号证券部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455-8396670

  特此公告。

  黑龙江天有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3日

  

  证券代码:603202           证券简称:天有为         公告编号:2025-016

  黑龙江天有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黑龙江天有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5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并于2025年6月24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暨使用部分超募资金追加投资额和新增募投项目的议案》,公司于近日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黑龙江天有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900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000万股,发行价格为93.5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3,740,000,000.00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不含税)人民币213,058,182.36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3,526,941,817.64元,其中超募资金为522,576,117.64元。募集资金已于2025年4月18日全部到位,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5】第ZG11555号)。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并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 本次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四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公司于2025年5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并于2025年6月24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暨使用部分超募资金追加投资额和新增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在韩国新设全资子公司以实施韩国汽车电子工厂建设项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5年5月29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暨使用部分超募资金追加投资额和新增募投项目的公告》(2025-004)。

  近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TYW Electronics Korea LLC.(以下简称“韩国天有为”)同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与KB Kookmin Bank Trade Center Branch 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三、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一为公司,甲方二为韩国天有为,乙方为KB Kookmin Bank Trade Center Branch,丙方为中信建投。为规范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甲一、甲二、乙方、丙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 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89801-01-241931,截至2025年06月24日,专户余额为0韩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韩国汽车电子工厂建设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二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二应将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二不得从上述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 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中国境内监管规定和大韩民国的外汇管理监管规定等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3、 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但是,对乙方的现场调查和书面询问应以不违反大韩民国法律规定和不影响乙方正常业务经营为前提。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 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俊、雷康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 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二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 甲方二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一、甲方二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8、 乙方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无正当理由未配合丙方查询、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 丙方发现甲方一、甲方二、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 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 本协议有中文、韩文两个版本,两个版本若发生冲突或理解有争议时,以中文版为准。

  特此公告。

  黑龙江天有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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