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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1789              证券简称:宁波建工              公告编号:2025-04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0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年5月20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4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086,798,59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08,679,859.00元。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宁波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规定,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00元。待实际转让股票时,如股东持股期限在一个月以内(含一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一个月以上至一年(含一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一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述股东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该股东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从其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股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2009年1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90元;如该类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3)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90元人民币。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00元人民币。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方案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与投资部

  联系电话:0574-87066873

  特此公告。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3日

  

  证券代码:601789              证券简称:宁波建工              公告编号:2025-046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处于受理阶段;

  ● 公司子公司为案件之原告方;

  ● 涉案金额:本次受理案件涉及工程款101,251,032.59元及逾期付款损失8,771,640.23元及相应利息,并要求对方支付因取消工程钢管桩施工造成的损失1,890,000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相关诉讼的各项工作正积极进行,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因嘉兴市快速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兴快速路公司”、“被告”)拖欠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宁波建工”)控股子公司宁波市政工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政集团”、“原告”)工程款及相关损失,为维护合法权益,市政集团向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决嘉兴市快速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所欠工程款、逾期付款等相应损失及利息,并请求判令确认市政集团有权对案涉工程项目折价或以拍卖所得价款在第一项诉讼请求范围内优先受偿,并请求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鉴定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市政集团于近日收到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上述案件《受理案件通知书》,法院已受理上述案件。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内容及其理由

  2019年5月10日,市政集团与嘉兴市快速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嘉兴市市区环线工程(一期)土建6标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市政集团按约进场,该工程于2021年5月16日竣工。后双方又于2022年10月签订了《补充协议》,对工程工期、调差原则等进行补充约定。案涉项目于2022年10月提交财政审计单位,但送审至今,案涉工程仍未审计完成。市政集团认为案涉工程的结算价应当为487,087,307.59元,且因案涉工程的缺陷责任期已届满多年,嘉兴市快速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仅支付工程款385,836,275元,尚欠付工程款本金101,251,032.59元未支付。

  为维护合法权益,市政集团向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嘉兴市市区环线工程(一期)土建6标项目”工程款101,251,032.59元,并赔偿原告逾期付款损失8,771,640.23元(按银行同期一年期定期贷款年基准利率暂计算至2025年5月6日,实际计算至被告付清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取消工程钢管桩施工造成的损失1,890,000元;3、请求判令确认原告有权对案涉工程项目折价或以拍卖所得价款在第一项诉讼请求范围内优先受偿;4、请求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鉴定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市政集团近日收到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5)浙0402民初8519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已受理上述案件。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市政集团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按照相关规定有权请求建设单位支付合同款项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因诉讼的各项工作正积极进行,公司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四、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2025)浙0402民初8519号《受理案件通知书》。

  特此公告。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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