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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5303         证券简称:园林股份       公告编号:2025-03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25年7月2日(星期三)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5年6月25日通过专人送达及邮件的方式送达各位董事。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6人,实际出席董事6人。会议由董事长吴光洪主持。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7)。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38)。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1、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3日

  

  证券代码:605303          证券简称:园林股份       公告编号:2025-037

  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5月21日收到公司董事、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张炎良先生递交的《辞职报告》,张炎良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上述职务,张炎良先生辞职后不在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担任任何职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5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2)。

  经公司董事会提名,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公司于2025年7月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补选张霞女士(简历附后)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3日

  附件:相关人员简历

  张霞女士简历:

  张霞女士,中国国籍,农工党员,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9年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曾任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

  

  证券代码:605303      证券简称:园林股份        公告编号:2025-038

  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5年7月18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5年7月18日  14点30分

  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凯旋路226号办公楼八楼公司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5年7月18日

  至2025年7月18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适用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和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公告。

  2、 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持如下文件办理会议登记:

  1、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和股东账户卡;委托代理人须持授权委托书(见附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本人身份证、委托人的股东账户卡。

  2、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持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股东账户卡和本人身份证;代理人持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股东账户卡和本人身份证。

  (二)登记地点:浙江省杭州市凯旋路226号办公楼725室

  (三)登记时间:2025年7月14日(上午9:00-11:00,下午13:00-17:00)

  (四)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办理登记,并提供上述第(一)1、2条规定的有效证件的复印件,登记时间同上,信函日期以收到的邮戳为准。

  六、 其他事项

  (一)与会股东或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往返交通和食宿费等自理。

  (二)与会股东请提前半小时到达会议现场办理签到。

  (三)联系方式:

  联系人:曹光泽

  电话:0571-86020323

  传真:0571-86097350

  特此公告。

  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3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5年7月18日召开的贵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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