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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钢洛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证券代码:688119        证券简称:中钢洛耐        公告编号:2025-028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大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国新双百壹号(杭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国新双百壹号”)持有中钢洛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109,980,584股,占公司股本总数9.78%,股份来源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且已于2023年6月19日起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国新双百壹号拟自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5,625,0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5%。

  上述减持期间若有公司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减持数量将做相应调整。

  一、 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大股东最近一次减持情况

  

  二、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预披露期间,若公司股票发生停牌情形的,实际开始减持的时间根据停牌时间相应顺延。

  (一) 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 大股东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股东国新双百壹号承诺:

  (1)关于股份限制流通的承诺:“自本公司/本企业取得公司股份登记之日(2020年6月18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关于持股及减持股份意向的承诺:“本公司作为发行人的持股5%以上股东,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减持:

  1、上述锁定期已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则延长锁定期已届满。

  2、如发生本公司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公司已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在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上述股票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本公司可以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减持,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以其他方式减持应依法提前至少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上述股票在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有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则本公司应将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并将赔偿因违反承诺出售股票给公司或其他股东因此造成的损失。”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 是否属于上市时未盈利的公司,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 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三、 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减持首发前股份

  是否是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 减持计划相关风险提示

  (一) 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本次减持计划是国新双百壹号根据基金退出需要进行的减持,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在减持期间,国新双百壹号将根据市场情况等因素选择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减持计划,减持的数量和价格存在不确定性。

  (二) 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 其他风险提示

  国新双百壹号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规定的不得减持的情形。

  国新双百壹号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中钢洛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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