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87 证券简称:*ST观典 公告编号:2025-03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观典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7月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5〕5号),现公告如下:
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内容
“观典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高明、李振冰、刘亚恩、王彦:
观典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观典防务或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明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观典防务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观典防务 2022 年至 2023 年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事项,导致未及时披露重大事件,《观典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转板上市报告书》(以下简称《转板上市报告书》)和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一)观典防务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的关联交易事项
高明时为观典防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并控制北京路路畅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路畅通)、北京昭阳文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昭阳文化)。根据201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路路畅通、昭阳文化与高明构成关联关系,是观典防务的关联法人,同时,基于特定的社会关系,杜欣睿、李振冰与高明构成关联关系,是观典防务的关联自然人。
2022年8月至2023年12月期间,观典防务向路路畅通、北京亚美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亚美)、北京鑫致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致远)、北京岚琪源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普洛特无人飞行器科技有限公司、天津高山活性炭有限公司、北京世恒普惠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廊坊典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累计转出资金28,384.11万元,后转至路路畅通、昭阳文化、杜欣睿等关联方,或用于高明对外借款以及高明指定的其他用途,构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的关联交易。
观典防务未及时披露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的关联交易事项,2022年8月至12月发生额为13,9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5.05%;2023年发生额为14,484.11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4.50%。截至2024年12月6日,观典防务已收回上述被占用资金。
观典防务未在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发生额分别为13,900万元、4,000万元、14,484.11万元,分别占公司当期披露净资产的 13.91%、3.77%、14.40%;资金占用余额分别为13,900万元、16,271.07万元、23,075.19万元,分别占公司当期披露净资产的13.91%、15.33%、22.9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一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6号,以下简称《半年报准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5号,以下简称《年报准则》)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事项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并应当在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中披露。观典防务未按规定披露,导致未及时披露重大事件和上述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二)观典防务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事项
2022年6月至2023年12月期间,观典防务为北京际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鑫致远、李军等法人和自然人提供担保,累计担保金额为17,300万元,未履行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关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其中,2022年6月至12月,观典防务累计违规担保金额为8,5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9.20%;2023年,观典防务累计违规担保金额为8,8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8.81%。截至2024年6月25日,观典防务上述担保事项已解除。
观典防务于2022年5月披露的《转板上市报告书》中未披露报告期内及报告期后至《转板上市报告书》签署日的对外担保事项22笔,累计担保金额为63,468.15万元。
观典防务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 年年度报告中未披露报告期内的担保事项分别为12笔、16笔、13笔、16笔,担保金额分别为25,992万元、32,292万元、17,500万元、20,500万元,占公司当期披露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23.36%、32.32%、16.49%、20.38%。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项,《半年报准则》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年报准则》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上述担保事项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并应当在《转板上市报告书》、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中披露。观典防务未按规定披露,导致未及时披露重大事件,《转板上市报告书》和上述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二、观典防务2024年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事项
2024年4月,观典防务向昭阳文化转出资金14,064.41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4.08%,构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的关联交易。截至2024年12月6日,观典防务已收回上述被占用资金。
2024年2月至4月,观典防务向李军、李红光等自然人提供担保,担保金额累计为 13,8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3.81%,未履行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关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截至2024年6月25日,观典防务上述担保事项已解除。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信披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上述事项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观典防务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三、观典防务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2年8月至12月,观典防务通过北京银行华安支行账户向北京亚美、路路畅通等5家公司转账8笔,累计转出资金13,900万元。观典防务转出资金时未进行会计核算,导致观典防务2022年年度报告虚增银行存款13,900万元,占公司当期披露资产总额的13.37%。上述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相关公告、财务资料、银行账户资料、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观典防务2024年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事项的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观典防务2022年至2023年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事项,《转板上市报告书》和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高明时任观典防务董事长、总经理,知悉案涉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虚增银行存款事项,且签字保证观典防务《转板上市报告书》、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 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高明是案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同时,高明时为观典防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筹划、组织、实施案涉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并安排伪造相关银行询证函、对账单用于虚增观典防务银行存款,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的情形。
李振冰时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对案涉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虚增银行存款事项未予以充分关注,且签字保证观典防务《转板上市报告书》、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李振冰是案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刘亚恩2021年5月至2023年9月任公司财务总监,对任职期间案涉相关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虚增银行存款事项未予以合理关注,且签字保证《转板上市报告书》、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刘亚恩是其任职期间观典防务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王彦 2023年9月起任公司财务总监,对任职期间案涉相关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事项未予以合理关注,且签字保证2023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王彦是其任职期间观典防务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我局拟决定: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一、对观典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的罚款;
二、对高明给予警告,并处以350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100万元的罚款,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处以250万元的罚款;
三、对李振冰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的罚款;
四、对王彦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一、对观典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700万元的罚款;
二、对高明给予警告,并处以1050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350万元的罚款,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处以700万元的罚款;
三、对李振冰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的罚款;
四、对刘亚恩给予警告,并处以120万元的罚款;
五、对王彦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
综合上述二项:
一、对观典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950万元的罚款;
二、对高明给予警告,并处以1400万元的罚款;
三、对李振冰给予警告,并处以330万元的罚款;
四、对刘亚恩给予警告,并处以120万元的罚款;
五、对王彦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以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陈述的情况,公司判断本次涉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本次行政处罚最终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结论为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公司就本次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公司将吸取经验教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观典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7月8日
证券代码:688287 证券简称:*ST观典 公告编号:2025-035
观典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公司已被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
观典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12.9.1条规定,公司股票自2024年11月4日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1月1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2)。
公司经审计的利润总额、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2.4.2条第一款规定,在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2025年4月28日,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触及《上市规则》第12.9.1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述之情形,即“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未按照规定披露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股票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披露的《关于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叠加其他风险警示暨公司股票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0)。
二、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适用情形
公司及实际控制人高明先生于2025年7月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5〕5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7月8日披露的《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4)。根据《上市规则》第12.9.1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但未触及本规则第12.2.2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公司股票自2025年7月8日起将被上交所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三、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有关事项提示
本次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后,公司股票简称仍为“*ST观典”,公司股票代码仍为“688287”。因公司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期间,公司股票不进入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交易,不适用风险警示板交易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的涨跌幅不变,仍为20%。公司股票不停牌,公司股票继续在风险警示板交易。
实施风险警示期间,投资者当日通过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和盘后固定价格交易累计买入的公司股票数量不得超过50万股。投资者当日累计买入公司股票数量,按照该投资者以本人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与融资融券信用证券账户的买入量合并计算;投资者委托买入数量与当日已买入数量及已申报买入但尚未成交、也未撤销的数量之和,不得超过50万股。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
四、董事会关于争取撤销本次叠加实施的其他风险警示事项的意见及主要措施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因第12.9.1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情形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上交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其他风险警示并披露:
(一)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已满12个月;
(二)公司已就行政处罚决定所涉事项对相应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
公司向本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其他风险警示时,如已被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诉讼,公司应当就投资者索赔事项充分计提预计负债,及时披露相关事项进展并提示风险。
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已满12个月后,结合会计差错更正、证券虚假诉讼等情况申请撤销对公司本次新增实施的其他风险警示。前述事项存在不确定性,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实施风险警示期间,公司接受投资者咨询的联系方式如下:
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期间接受投资者咨询的方式不变,仍通过投资者热线、上海证券交易所互动平台等方式接受投资者的咨询,及时解答投资者问询。主要方式如下:
(一)联系人:李旭明
(二)联系电话/传真:010-67156688/67165555
(三)联系邮箱:ir@skycam.com.cn
(四)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白桥大街22号主楼3层301-306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观典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7月8日
证券代码:688287 证券简称:*ST观典 公告编号:2025-033
观典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北京证监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观典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7月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观典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高明采取责令改正并对李振冰、刘亚恩、王彦、程宇、李旭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 127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 决定书主要内容
观典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高明、李振冰、刘亚恩、王彦、程宇、李旭明:
经查,观典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公司虚构应付账款并以保理业务形式为其他公司提供融资便利,导致2024年12月至2025年4月银行扣划公司账户资金14,251.47万元,实际控制人高明自认构成其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至今未偿还余额9,694.72万元。公司在2024年年报中对以上违规行为予以披露,对2024年12月至2025年4月9日发生的资金占用未及时披露。
2.公司治理制衡机制不完善,与财务相关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财务总监未实际履行相应职责,实际控制人高明安排伪造银行函证、银行对账单等。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82号)第三条规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二条、 第五条规定。高明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时任总经理,李振冰作为时任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王彦、刘亚恩作为时任财务负责人,程宇作为总经理,李旭明作为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以上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1—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高明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李振冰、刘亚恩、王彦、程宇、李旭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均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采取措施向实际控制人追偿占用资金,提高财务核算规范化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维护经营合规及稳定,并由审计委员会牵头对公司治理、财务核算及与财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进行自查整改;高明应按承诺尽快偿还占用公司资金本息,配合公司整改工作;其他责任人员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自觉勤勉尽责维护上市公司合法权益。你们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管理情况。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 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在收到《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其所指出的问题,公司及相关人员已就相关问题深刻反思,认真总结,汲取教训,后续将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全面梳理、健全并严格执行公司内部控制相关制度,强化规范运作意识,持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公司将按照《决定书》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北京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本次《决定书》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观典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7月8日
扫一扫,即可下载
扫一扫 加关注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给文章打分
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