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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704             证券简称:物产中大          公告编号:2025-04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21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年6月6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4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方案

  公司于2025年6月6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利润分配议案》,具体分配方案如下:

  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1元(含税)。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5,192,561,790股,扣除拟回购专用证券账户20,502,900股及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879,000股后以5,171,179,890股为基数,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1,085,947,776.90元(含税)。

  如在利润分配方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根据公司2025年6月18日披露的《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实施公告》,公司于2025年6月20日已回购注销股票合计 879,000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5,192,561,790股变更为5,191,682,790股。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为5,191,682,790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为20,502,900股,公司此次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5,171,179,890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的权利。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即: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5,171,179,890×0.21)÷5,191,682,790≈0.2092元/股。

  本次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其它形式的分配方案,因此公司流通股份未发生变动,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综上,本次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2092)÷(1+0)=(前收盘价格-0.2092)元/股。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存放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2. 自行发放对象

  浙江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所持公司股份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权激励限售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规定,上市公司暂不扣缴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0.21元。

  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将按照上述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的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的现金红利,本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189元,如果QFII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由QFII股东按照该《通知》的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3)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189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21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本次利润分配实施相关事项的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物产中大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1-85777029

  特此公告。

  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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