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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领益转债”回售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2600         证券简称:领益智造         公告编号:2025-087

  债券代码:127107         债券简称:领益转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回售价格:100.129元人民币/张(含息、税)

  2、回售申报期:2025年7月11日至2025年7月17日

  3、发行人资金到账日:2025年7月22日

  4、回售款划拨日:2025年7月23日

  5、投资者回售款到账日:2025年7月24日

  6、回售申报期内“领益转债”暂停转股

  7、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领益转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

  8、风险提示: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以100.129元/张(含息、税)卖出持有的“领益转债”。截至目前,“领益转债”的收盘价高于本次回售价格。投资者选择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9、在回售资金发放日之前,如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6月1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5年7月4日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领益转债”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以及《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领益转债”的附加回售条款生效。现就“领益转债”回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回售条款概述

  (一)导致回售条款生效的原因

  公司于2025年6月1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5年7月4日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领益转债”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原可转债募投项目“田心制造中心建设项目”、“精密件制程智能化升级项目”、“智能穿戴设备生产线建设项目”的部分计划投入募集资金52,682.05万元变更用于增加原募投项目“碳纤维及散热精密件研发生产项目”的募集资金投资金额47,682.05万元以及实施本次新增的募投项目“人形机器人关键零部件及整机代工能力升级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金额5,000.00万元。具体详见公司2025年6月18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的《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70)。

  经股东大会批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过后二十个交易日内赋予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同时,“领益转债”的附加回售条款生效。

  (二)附加回售条款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附加回售条款具体内容如下:若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权利。在上述情形下,债券持有人可以在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在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自动丧失该回售权(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第十一条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三)回售价格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其中:i=0.20%(“领益转债”第一年计息年度,即2024年11月18日至2025年11月17日的票面利率);

  t=235天(2024年11月18日至2025年7月11日,算头不算尾);

  计算可得:IA=100×0.20%×235/365=0.129元/张(含税)

  由上可得“领益转债”本次回售价格为100.129元/张(含息、税)。

  根据相关税收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于持有“领益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100.103元/张;对于持有“领益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和RQIFF),免征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为100.129元/张;对于持有“领益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公司对当期可转债利息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为100.129元/张,相关债券持有者应按规定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

  (四)回售权利

  “领益转债”持有人可回售部分或者全部未转股的“领益转债”。“领益转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二、回售程序与付款方式

  (一)回售事项的公示期

  经股东大会批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过后二十个交易日内赋予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有关回售公告至少发布三次。其中,在回售实施前、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至少发布一次,在回售实施期间至少发布一次,余下一次回售公告的发布时间视需要而定。公司将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刊登上述有关回售的公告。

  (二)回售事项的申报期

  行使回售权的债券持有人应在2025年7月11日至2025年7月17日的回售申报期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如果申报当日未能申报成功,可于次日继续申报(限申报期内)。债券持有人在回售申报期内未进行回售申报,视为对本次回售权的无条件放弃。在回售资金发放日之前,如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三)付款方式

  公司将按前述规定的回售价格回购“领益转债”,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公司资金到账日为2025年7月22日,回售款划拨日为2025年7月23日,投资者回售资金到账日为2025年7月24日。回售期满后,本公司将公告本次回售结果和本次回售对公司的影响。

  三、回售期间的交易

  “领益转债”在回售期内将继续交易,但暂停转股,在同一交易日内,若“领益转债”持有人发出交易或转让、转托管、回售等两项或以上业务申请的,按照交易或转让、回售、转托管的顺序处理。

  特此公告。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600         证券简称:领益智造        公告编号:2025-088

  债券代码:127107         债券简称:领益转债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领益智造”)分别于2024年12月6日和2024年12月23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5年度担保事项的议案》。为保证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2025年度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拟为公司及子公司的融资或其他履约义务提供担保,预计担保总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3,500,000万元。在上述担保额度内,公司管理层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对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对公司之间的担保额度进行调配,亦可对新成立的子公司分配担保额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2月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5年度担保事项的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市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全资子公司领胜城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胜城”)与农业银行签订的一系列业务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所形成的债权提供最高余额折合人民币15,000万元的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主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主合同项下存在分期履行债务的,该主合同的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担保被担保公司担保额度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人民币

  

  被担保人领胜城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其经营状况稳定,资信状况良好,公司能对其经营进行有效管理,并能及时掌握其资信情况、履约能力,担保风险总体可控。

  三、《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市支行

  保证人: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领胜城科技(江苏)有限公司

  1、被担保的主债权及最高额

  公司自愿为农业银行自2025年6月25日起至2027年6月24日止与领胜城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权提供担保,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折合人民币15,000万元。

  2、保证担保的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领胜城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领胜城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农业银行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3、保证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本合同项下有多个公司的,各公司共同对农业银行承担连带责任。

  4、保证期间

  (1)公司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主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主合同项下存在分期履行债务的,该主合同的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商业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农业银行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

  (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四、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实际担保余额合计1,124,591.89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24年12月31日)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的56.78%。其中,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实际担保余额为1,031,802.94万元,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对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16,957.06万元,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对母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75,831.90万元,对参股子公司无担保余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也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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