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73 股票简称:水晶光电 公告编号:(2025)045号
公司股东星星集团有限公司、杭州深改哲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保证向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水晶光电”)控股股东星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星集团”)与其一致行动人杭州深改哲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深改哲新”)签署《一致行动解除协议》。本次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双方所持有的股份不再合并计算。本次权益变动因解除一致行动关系所致,星星集团和深改哲新各自的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未发生变化。
2、 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情形;若控股股东星星集团未来持股比例进一步下降,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可能存在潜在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于近日收到控股股东星星集团与其一致行动人深改哲新的通知,双方经协商一致于2025年7月14日签署了《一致行动解除协议》,星星集团与深改哲新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 一致行动人的形成及履行情况
2019年12月20日,公司控股股东星星集团与深改哲新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32号)。根据协议约定,在深改哲新持有公司股权期间,在任一方拟就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向股东大会、董事会提出议案之前,或在行使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等事项的表决权之前,一致行动人内部先对相关议案或表决事项进行协调;出现意见不一致时,以星星集团的意见为准。自《一致行动协议》签署至今,星星集团与深改哲新均严格履行了《一致行动协议》的相关约定,双方在决策过程中始终保持一致意见,对于协议中明确的一致行动事项,均充分遵守了一致行动的约定和有关承诺,各方未发生违反《一致行动协议》的情形。
二、 解除一致行动关系情况
星星集团与深改哲新经友好协商,于2025年7月14日签署了《一致行动解除协议》。双方确认自《一致行动解除协议》签署之日起,原《一致行动协议》项下的一致行动关系及各项权利义务立即终止。《一致行动解除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 协议签署各方
甲方:星星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杭州深改哲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 主要内容
(1) 双方确认,双方就《一致行动协议》的签署和履行不存在任何违约情形,在约定的一致行动事项上,均充分遵守了一致行动的约定和有关承诺,双方不存在违反《一致行动协议》的情形,也不存在任何争议、纠纷或潜在的争议、纠纷。
(2) 双方同意并确认,2019年12月20日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解除,该《一致行动协议》项下的一致行动关系及各项权利义务立即终止。
(3) 为免疑义,甲方同意并确认,本协议签署后,即使乙方仍持有水晶光电股权,双方均无需遵守《一致行动协议》所涉及的一致行动条款。
(4) 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后,双方作为水晶光电股东,将各自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水晶光电《章程》的规定,依照各自意愿,独立地享有和行使股东权利,履行相关股东义务。
三、 本次权益变动触及1%及5%整数倍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1年8月5日披露《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被动稀释超过1%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8号),水晶光电非公开发行股份导致星星集团、深改哲新持股比例被动稀释,星星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深改哲新持股数量为207,158,014股,合计持股比例由17.01%变为14.90%。
2021年11月11日,深改哲新通过大宗交易减持了1,000万股,减持后深改哲新持股比例由6.00%降至5.28%,星星集团与一致行动人深改哲新合计持股比例变为14.18%。
2025年7月14日,星星集团与深改哲新签署了《一致行动解除协议》。本次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后,双方持有的水晶光电股份不再合并计算。星星集团持有水晶光电股份123,753,27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90%;深改哲新持有水晶光电股份73,404,74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28%。股东权益变动触及1%及5%整数倍。具体情况如下:
四、 相关承诺
本次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后,星星集团和深改哲新不存在其他一致行动或利益安排,各自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为进一步保障控制权稳定,以及明确和规范减持安排,深改哲新签署了《关于不谋求控制权的承诺函》和《关于不违规减持股票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1、 《关于不谋求控制权的承诺函》
为保障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性,深改哲新就不谋求水晶光电控制权事项进行以下承诺,并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星星集团不再具备对水晶光电的控制权地位之日期间:
(1) 本企业充分认可并尊重星星集团及叶仙玉先生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地位;
(2) 本企业不会以任何形式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包括但不限于:不单独和/或联合任何第三方挑战星星集团及叶仙玉先生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不会以谋求控制公司为目的而直接或间接地增持公司股份和/或增加本企业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增持、表决权委托、征集投票权、协议安排、达成一致行动等任何方式),不会利用持股地位或影响力干预影响星星集团及叶仙玉先生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包括但不限于对董事会的控制)或影响干预上市公司(含控股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3) 如本企业以协议转让或大宗交易方式转让本企业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同等条件下,星星集团及叶仙玉先生享有优先受让权。
(4) 本承诺函为本企业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5) 本承诺函自星星集团及叶仙玉先生不再具备对水晶光电的控制权之日或本企业不再持有水晶光电股份之日终止失效。
2、 《关于不违规减持股票的承诺函》
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深改哲新作为水晶光电持股5%以上股东,就规范并约束自身减持上市公司股票行为,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中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规定,不进行任何违法违规的减持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在禁止减持期间减持、超出法定减持比例或数量减持等。本承诺函出具之后,本企业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关于大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
在本企业计划减持上市公司股票时,将按照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要求向公司报告减持计划,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实披露减持原因、减持数量、减持期间、价格区间等信息,确保中小投资者能够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做出投资决策。
如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对股东减持股票事项有新的规定或要求,本企业将严格按照新的规定或要求执行,及时调整减持计划,确保减持行为的合法性与合规性。
五、 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对公司的影响以及存在的风险
星星集团与深改哲新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后,星星集团持股比例为8.90%,经与律师沟通判断,星星集团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公司控制权未发生变更。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财务独立和资产完整,不会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若星星集团未来持股比例进一步下降,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可能存在潜在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 其他相关说明
1、 星星集团与深改哲新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的,相关方应当在六个月内继续共同遵守关于大股东减持股份的规定。大股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方还应当在六个月内继续共同遵守关于禁止减持、分红不达标不得减持等规定。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次变动触及权益变动披露义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七、 备查文件
1、 《一致行动解除协议》;
2、 《关于不谋求控制权的承诺函》;
3、 《关于不违规减持股票的承诺函》;
4、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星星集团);
5、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深改哲新)。
特此公告。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15日
扫一扫,即可下载
扫一扫 加关注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给文章打分
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