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28 证券简称:ST英飞拓 公告编号:2025-03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7月1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经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范舟先生(简历见附件)为公司副总经理,分管行政中心(人力、行政及信息化工作),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范舟先生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管理能力,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聘任范舟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特此公告。
附件:范舟先生简历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7月19日
附件:范舟先生简历
范舟,男,1984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成都市兴锦白鹭湾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专职党支部副书记,深圳高新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职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范舟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它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范舟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中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证券代码:002528 证券简称:ST英飞拓 公告编号:2025-037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飞拓”或“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知于2025年7月15日通过电子邮件、传真或专人送达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25年7月18日(星期五)在公司六楼8号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7名,实际出席董事7名(其中委托出席董事1人,独立董事温江涛先生因工作原因,委托独立董事房玲女士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会议由董事长刘肇怀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通过审议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经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范舟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分管行政中心(人力、行政及信息化工作),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英飞拓: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9)详见2025年7月19日的《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
(二)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高级管理人员2024年度薪酬考核结果的议案》。
根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4年度薪酬及考核方案,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4年度绩效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运用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4年度薪酬核算。
董事刘肇怀先生、章伟先生回避表决。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三)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修订后的《英飞拓: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管理制度》详见2025年7月19日的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章伟先生回避表决。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四)审议了《关于董事2025年薪酬方案的议案》。
2025年度,董事薪酬方案如下:
1.公司董事长为支持公司发展,自愿领取低于市场标准的薪酬,具体标准为固定工资税前人民币10万元/年,不领取绩效薪酬。
2.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仅领取薪酬,不领取董事津贴。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参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管理制度》确定薪酬。担任非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参考公司《员工薪酬与绩效管理制度》确定薪酬。
3.不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领取薪酬,不领取董事津贴。
4.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标准为税前人民币12万元/年。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全体委员回避表决,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全体董事回避表决,本议案将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议案的事宜,公司董事会将按有关程序另行通知。
(五)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与考核方案的议案》。
2025年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根据《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管理制度》,按照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管理职务、实际工作绩效并结合公司经营业绩等因素综合评定薪酬。
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章伟先生回避表决。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三、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7月19日
证券代码:002528 证券简称:ST英飞拓 公告编号:2025-038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飞拓”或“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知于2025年7月15日通过电子邮件、传真或专人送达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25年7月18日(星期五)在公司六楼8号会议室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郭曙凌先生主持,董事会秘书华元柳先生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了《关于监事2025年薪酬方案的议案》。
2025年度,公司监事按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领取薪酬,不领取监事津贴。
全体监事回避表决,本议案将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另行通知。
三、备查文件
1.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5年7月19日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增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开拓创新精神,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经济效益增长,形成权责利相适应的有效激励机制,建立科学规范、公平合理的年度薪酬分配制度,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上级产权单位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董事会明确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高管薪酬与绩效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 合法合规原则。公司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的收入分配政策,按照法律法规和上级产权单位相关规定规范高管人员薪酬与绩效管理。
(二) 市场匹配原则。公司通过对标行业市场薪酬,科学厘定高管薪酬水平,确保薪酬水平与企业战略定位相匹配。
(三) 绩效导向原则。按照责权利相统一要求,强化绩效在高管薪酬分配中的作用,建立与业绩考核结果紧密挂钩的薪酬机制,实现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
第二章 薪酬绩效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考委”)配合实施高管薪酬与绩效管理工作。
(一) 董事会:作为高管薪酬绩效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审核确定高管薪酬与绩效策略、制度和方案,确定高管薪酬预算、调整和计发,确定高管考核目标、参与考核评价、裁定薪酬绩效申诉,审定高管考核结果以及结果应用方案等。
(二) 薪考委:在董事会的授权下具体实施高管薪酬绩效管理工作,拟定高管薪酬与绩效管理策略、制度和方案,组织、实施高管薪酬核定、调整和计发,考核指标制定、考评和应用方案拟定,受理薪酬、绩效申诉,并提出处理意见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高管薪酬水平及结构
第五条 董事会以“薪酬水平市场化”为导向,根据企业薪酬策略,参考同行业上市公司水平,合理确定高管年度常规薪酬标准。
第六条 高管人员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奖励或其他中长期激励组成。其中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合称为年度常规薪酬,高管年度常规薪酬中基本年薪占比40%、绩效年薪占比60%。
(一) 基本年薪。基本年薪是保障高管基本生活的固定薪酬,分12个月按月发放。
(二) 绩效年薪。绩效年薪是根据高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兑现的浮动薪酬。
(三) 平时预发年度常规薪酬的60%,经审计确认年度财务数据,由公司组织年度考核,并结算年度绩效薪酬;具体考核事项参见第四章高管绩效考核。
(四) 其他激励:经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可实施任期奖励或其他中长期激励,具体方案由董事会另行制定。
第四章 高管绩效考核
第七条 年度绩效考核是对高管年度内履行职责和经营业绩情况所进行的考核评价,主要从经济效益、发展质量、综合评议、加减分项、否决事项五个维度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内容如下:
(一) 经济效益。主要考核体现公司资产经营能力和价值创造能力的经济效益指标,如净利润、销售收入等。
(二) 发展质量。主要考核公司重点关注且对公司影响较大的关键绩效指标,如战略任务、效率效能指标等。
(三) 综合评议。主要从公司的治理、管理水平、核心竞争力,高管个人的管理能力、工作态度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四) 加减分项。主要从高管对于股东单位或在经营管理、研发创新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或出现失误进行的加分或减分,加减分范围在±5分以内。
(五) 否决事项。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设定的一票否决事项,若发生则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得分为0分。
第八条 考核方式及评价主体
(一)经济效益指标
采用定量计分方式,并在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中明确计分规则。超额完成目标的,最高得分不超过指标分值的120%。
(二)发展质量指标
分类指标原则上应从数量、质量、进度、成本等维度进行量化,并在年度目标责任书中明确目标值和计分规则,定量指标超额完成目标的,最高得分不超过指标分值的120%;若分类指标难以量化评价,则由董事会及相关评价主体对每项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定性评价。
定性分类指标评分标准如下:
高管人员的定性分类指标的评价主体及评估权重如下:
注:(1)考核对象不参与评分;(2)多个评价主体评分的,取平均分。
(三)综合评议指标
主要考核高管人员的领导能力、敬业精神、团队意识、创新能力及廉洁奉公等。
评议指标及评分标准表如下:
高管人员评议指标的评价主体及评估权重如下:
注:(1)考核对象不参与评分;(2)多个评价主体评分的,取平均分。
(四)加减分项
考核期内如有突出业绩或工作失误,对公司业绩、形象影响较大,考核期末由薪考委在±5分以内提出加减分建议,公司董事会作出采纳或者不采纳的决定。
(五)否决事项
考核期内高管人员如存在否决事项的,由薪考委审核,公司董事会审议确定。
第九条 考核程序如下
(一) 考核期初,董事会根据高管岗位分工,结合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状况,制定高管个人考核指标和目标,在与被考核人充分沟通达成一致后,最晚不晚于5月31日前,董事会与高管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明确个人的年度工作任务。
(二) 因公司发展战略或年度经营计划更改、岗位分工调整等非个人主观可控原因,高管可申请调整变更年度绩效考核指标,并按规定流程重新报董事会审核确定。
(三) 考核期末,薪考委对各项考核指标的实际完成情况进行审核,就加减分项、否决事项(如有)提出建议,拟订考核结果及应用方案提报董事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按方案执行。
(四) 高管年度内职务发生变动,任职时间超过半年的(含半年),原则上参与年度考核,根据个人考核结果按照实际任职时间计算兑现薪酬。任职时间不足半年的,原则上不参与年度考核,根据其他正常参与年度考核的高管个人绩效考核系数的平均值,按照实际任职时间兑现薪酬。
(五) 年报披露后2个月内完成年度绩效考核及确认应用方案。
第十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及履职评价考核结果将直接用于核算高管的年度绩效薪酬,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一) 总经理年度绩效薪酬=目标年度绩效薪酬标准×(总经理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得分÷100)
(二) 其他高管个人年度绩效薪酬=Σ目标年度绩效薪酬标准×(总经理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得分÷100) ×[(个人薪酬系数*个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得分÷100)/Σ(个人薪酬系数*个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得分÷100)]。
第五章 高管薪酬与绩效管理
第十一条 高管薪酬收入均为税前收入,由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同样从高管人员薪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二条 高管薪酬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进行调整:
(一) 岗位调整。高管岗位发生变动后,薪酬也随之调整。岗位变动调薪参照新岗位所对应的薪酬标准,经公司董事会审核确定后生效。
(二) 动态调整。在经营效益提升的前提下,公司可根据国家与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物价指数、市场、同行业薪酬水平等,不定期对高管薪酬水平进行审视,结合同行业近几年的薪酬增长率,高管薪酬每年可根据经营状况进行调整,报公司董事会审批后实施。
第十三条 按照管理权限,董事长代表公司董事会向总经理、副总经理,在年度考核结束后的30个工作日内反馈考核结果,并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第十四条 高管如对本人的定薪、调薪、薪酬发放等相关事项,绩效考核程序执行、考核结果等相关事项存有异议的,可以在薪酬变动、获知考核结果的5个工作日内,向薪考委提出书面申诉。薪考委听取当事人申诉,组织有关部门对申诉内容进行调查、协调与沟通,提出处理建议报董事会裁决确定,董事会裁决为最终意见,薪考委将裁决结果反馈给申诉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可根据本制度执行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分析,并根据评估情况对制度进行相应修订和完善。
第十六条 国家、省、市或上级产权单位新制定或修订企业收入分配政策、法律法规及指导意见,涉及本制度相关内容条款的,按最新的政策、法律法规或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公司原《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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