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93 证券名称:宜宾纸业 公告编号:临2025-05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近日,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宜宾纸业”)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四川省宜宾普什集团有限公司、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53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四川省宜宾普什集团有限公司、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陈洪、吕延智、幸志敏、周明聪:
据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宾纸业”或“公司”)2024年年报披露,公司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期间占用资金情况。公司收购四川普什醋酸纤维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普什醋纤”)67%股权过程中,普什醋纤集中存放于其原股东四川省宜宾普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什集团”)财务结算中心账户的资金未在合并日2024年12月25日及时转回,至2025年1月10日,相关资金191,413,107.70元才划转回普什醋纤账户。公司在收购普什醋纤过程中未披露普什醋纤资金集中管理情况及由此形成的普什醋纤对普什集团债权余额、解决方案。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和第四条的规定。普什集团相关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8号》)第三条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陈洪、总经理吕延智、董事会秘书幸志敏、财务总监周明聪对上述事项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二条,《监管指引第8号》第二十三条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普什集团、宜宾纸业、陈洪、幸志敏、吕延智、周明聪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公司应全面自查,加强财务内控以及收购事项管理,提高规范运作水平,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责任人员应当认真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增强法治意识、规范意识。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指出的问题,将严格按照四川证监局的要求及时报送书面整改报告。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将按照上述决定要求,认真汲取教训并引以为戒,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加强财务内控以及收购事项管理,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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