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91 证券简称:菲菱科思 公告编号:2025-05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二)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7月24 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7月24 日(星期四)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7月24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7月24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高新开发区建安路德的工业园A栋公司二楼会议室
(四)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龙发先生
(五)表决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现场表决: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授权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行使表决权;
2、网络投票:本次股东会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六)合法、有效性: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情况
说明: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69,342,000股,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为 454,300股,剔除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后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68,887,700股,下同。
(二)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情况
(三)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四)中小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简称“中小股东”)
(五)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1、公司在任董事5人,出席现场会议2人,以通讯方式出席会议 3 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现场会议3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4、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新项目的议案》
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备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的表决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
3.0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的表决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0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的表决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0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3.0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3.0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3.0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3.0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决策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废止<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的表决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说明:上述表格中的“所占比例”是指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二)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说明:上述表格中的“所占比例”是指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见证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郭子威、周雨翔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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