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737 证券简称:三棵树 公告编号:2025-04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生效。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福建三棵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棵树材料”)为案件原告。
● 涉案的金额:本金人民币3,472,118.97元及相应利息。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否。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5年4月2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7),因买卖合同纠纷,三棵树材料向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提交诉讼申请,涉案金额为本金人民币3,472,118.97元及相应利息。
近日,公司收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5)闽0304民初2863号]。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一审判决生效,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案件后续进展并及时披露。
二、本次诉讼裁判情况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如下:
(一)宁夏邦士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三棵树材料支付货款3,472,118.97元及该款自2023年12月26日起至货款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付的逾期利息(以不超过年利率13.8%为限);
(二)被告一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三棵树材料支付因本案支出的保全申请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4,080元;
(三)丁某某、邢某某对被告一所负的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本息、费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驳回三棵树材料对丁某某、邢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9,670元,减半收取计19,835元,由被告一、丁某某、邢某某负担。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判决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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