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49 证券简称:炬芯科技 公告编号:2025-04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调整前回购价格上限:不超过人民币53.00元/股(含)
● 调整后回购价格上限:不超过人民币44.02元/股(含)
● 回购价格调整起始日:2025年8月7日
一、回购股份的基本情况
炬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9月2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公司拟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25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4,5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30.00元/股(含),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9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以下简称“《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50)。
公司于2025年3月3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份回购价格上限的议案》,同意将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不超过人民币30.00元/股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53.00元/股。除调整股份回购价格上限外,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其他内容未发生变化。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调整股份回购价格上限暨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18)。
二、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调整依据
公司分别于2025年3月27日、2025年6月2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公司2024年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为基数分配利润及转增股本,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30元人民币(含税),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以资本公积转增2股。如在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转增)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转增)总额。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5-048)。
根据《回购报告书》,若公司在回购期限内实施了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现金分红、派送股票红利、配股、股票拆细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回购价格上限进行相应调整。
三、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调整
根据《回购报告书》的约定,本次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不超过人民币53.00元/股(含)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44.02元/股(含),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上限将于2025年8月7日生效,具体调整计算方式如下:
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调整前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每股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的现金红利和流通股份变动比例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流通股份变动比例,计算公式如下: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145,156,230×0.23)÷146,136,404≈0.2285元/股(保留四位小数)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送转比例)÷总股本=(145,156,230×0.20)÷146,136,404≈0.1987(保留四位小数)
综上,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53.00-0.2285)÷(1+0.1987)≈44.02元/股(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四、其他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同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炬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1日
证券代码:688049 证券简称:炬芯科技 公告编号:2025-050
炬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一、 回购股份的基本情况
炬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9月2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公司拟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25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4,5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30.00元/股(含),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9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50)。
公司于2025年3月3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份回购价格上限的议案》,同意将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不超过人民币30.00元/股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53.00元/股。除调整股份回购价格上限外,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其他内容未发生变化。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调整股份回购价格上限暨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18)。
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公司《关于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9),因公司实施了202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根据《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的约定,本次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不超过53.00元/股(含)调整为不超过44.02元/股(含),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上限于2025 年8月7日生效。
二、 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在回购期间应当在每个月的前3个交易日内公告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回购股份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截至2025年7月31日,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已累计回购公司股份588,036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402%,回购成交的最高价为49.76元/股、最低价为34.78元/股,支付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3,135,626.47元(不含印花税、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上述回购股份进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要求。
三、 其他事项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同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炬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8月1日
证券代码:688049 证券简称:炬芯科技 公告编号:2025-048
炬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存在首发战略配售股份,首发战略配售股份已全部上市流通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转增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23元(含税)
每股转增0.20股
● 相关日期
一、 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经公司2025年6月24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1. 发放年度:2024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炬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不得质押和出借。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根据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的《202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公司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30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每10股转增2股,不送红股。
如在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之前,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和每股转增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和转增总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146,136,404股,因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实施股份回购以及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第一次归属完成,以总股本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980,174股后的剩余股份总数为145,156,230股,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3元(含税),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式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股,以此计算公司拟派发现金红利33,385,932.90元(含税),合计转增29,031,246股。本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将增加至175,167,650股(转增股本数量及转增后公司总股本数量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最终登记结果为准,如有尾差,系取整所致)。
(2)本次差异化分红送转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及流通股份变动比例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及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流动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转增比例)÷总股本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146,136,404股,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980,174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145,156,230股。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145,156,230×0.23)÷146,136,404≈0.2285元/股(保留四位小数)。
虚拟分派的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送转比例)÷总股本=(145,156,230×0.20)÷146,136,404≈0.1987(保留四位小数)。
综上,本次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每股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2285)÷(1+0.1987)元/股。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除了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股东珠海瑞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珠海辰友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3元;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3元,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即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207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人民币0.207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和利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股东,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该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人民币0.207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股东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5)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该类股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税收法律的相关规定自行缴纳现金红利所得税,公司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人民币0.23元。
(6)本次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来源为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公司本次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扣税。
五、 股本结构变动表
公司首发战略配售股份是否已全部上市流通:是
单位:股
六、 摊薄每股收益说明
实施送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175,167,650股摊薄计算的2024年度每股收益为0.61元。
七、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756-3673718
特此公告。
炬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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