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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暨风险提示公告

  证券代码:002289          证券简称:*ST宇顺         公告编号:2025-07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2025年4月30日披露了《2024年年度报告》,鉴于公司经审计的2024年度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均为负值且扣除后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触及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1条(一)的规定,自2025年5月6日起,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如果公司2025年度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12条规定的情形,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2、为提升公司资产质量,提高盈利能力,公司正在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正处于开展阶段,存在审批风险,本次交易可能被暂停、中止或终止的风险,资金筹措及偿债风险、股东收益下降的风险,商誉减值的风险,标的公司股权的质押风险,标的公司业务经营相关等风险,具体内容请参见公司于2025年7月15日披露的《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之“重大风险提示”“第十一节 风险因素”。

  3、公司股价、当前静态市盈率、市净率等估值指标较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有较大的偏离,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因素,理性判断、谨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

  公司股票(证券简称:*ST宇顺,证券代码:002289)连续三个交易日内(2025年8月5日、2025年8月6日、2025年8月7日)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1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

  二、公司关注、核实情况

  1、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可能或已经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公司近期经营情况及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4、公司于2025年4月30日披露了《2024年年度报告》,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详见“四、本公司认为必要的风险提示”。

  为提升公司资产质量,提高盈利能力,公司正在开展重大资产重组,详见“四、本公司认为必要的风险提示”。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已知悉上述重大事项,除上述事项和公司在选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不存在关于本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在本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未买卖本公司股票。

  三、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除已披露事项外,本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本公司认为必要的风险提示

  1、经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2、公司已于2025年7月15日披露了《2025年半年度业绩预告》(公告编号:2025-073),此次业绩预告是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的结果,未经审计机构审计,具体财务数据以公司披露的2025年半年度报告为准。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2025年半年度业绩预告不存在应修正的情况。

  3、公司于2025年4月30日披露了《2024年年度报告》,鉴于公司经审计的2024年度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均为负值且扣除后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触及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1条(一)的规定,自2025年5月6日起,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如果公司2025年度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12条规定的情形,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4、为提升公司资产质量,提高盈利能力,公司拟向交易对方凯星有限公司、正嘉有限公司、上海汇之顶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支付现金购买其持有的中恩云(北京)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申惠碧源云计算科技有限公司、中恩云(北京)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本次收购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但不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正处于开展阶段,存在审批风险,本次交易可能被暂停、中止或终止的风险,资金筹措及偿债风险、股东收益下降的风险,商誉减值的风险,标的公司股权的质押风险,标的公司业务经营相关等风险,具体内容请参见公司于2025年7月15日披露的《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之“重大风险提示”“第十一节 风险因素”。

  5、公司股价近期波动幅度较大,经公司核查,除上述事项外,公司近期经营情况、内外部经营环境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公司2024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负。根据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的数据,截至2025年8月7日,公司市净率为29.92倍。公司所属中上协行业分类制造业—电气、电子及通讯—计算机、通信(C39)的静态市盈率为45.74倍,市净率为3.90倍。公司当前静态市盈率、市净率较同行业整体估值有较大的偏离。

  目前,国内与公司从事类似业务的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主要有合力泰、欧菲光、同兴达、亚世光电、经纬辉开、秋田微等。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市盈率、市净率、股价及今日涨跌幅情况如下:

  

  注:市盈率、市净率数据来源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官网截至2025年8月7日个股最新市盈率、市净率。

  综上所述,公司股价、当前静态市盈率、市净率等估值指标较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有较大的偏离。敬请广大投资者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因素,注意投资风险。

  6、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八日

  

  证券代码:002289            证券简称:*ST宇顺            公告编号:2025-076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买卖股票自查报告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交易相关主体签署的自查报告、声明及承诺,在前述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声明及承诺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不存在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法律障碍。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顺电子”“公司”“上市公司”)拟以支付现金方式收购中恩云(北京)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申惠碧源云计算科技有限公司、中恩云(北京)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三个公司以下统称“标的公司”)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等相关规定,公司就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自查期间为公司首次披露本次交易事项之日前六个月至《重组报告书》首次披露日前一日止,即2024年10月23日至2025年7月14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的相关主体自查范围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核查范围为: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3、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4、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

  5、前述1至4项所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6、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上述相关人员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三、自查期间核查范围内相关人员及相关机构买卖股票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自查期间核查范围内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及声明与承诺,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在核查期间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一)法人买卖股票情况

  自查期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奉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奉望”)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针对以上情况,上海奉望出具说明:

  “在上述期间内,本公司买卖宇顺电子股票的行为已在2024年5月17日、2024年11月7日通过宇顺电子对外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及后续增持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3)、《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4)进行了详细说明。

  本公司郑重声明,本公司买卖宇顺电子股票的行为系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及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同时为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提升投资者信心从而实施的增持计划,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交易的情况。

  本公司保证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并承担因虚假陈述而引起的相关法律责任。”

  (二)自然人买卖股票情况

  自查期间,无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四、自查结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交易相关主体签署的自查报告及声明与承诺,在前述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及声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法律障碍。

  除上述披露的情况外,在自查期间,本次交易其他相关主体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五、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交易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及声明与承诺等文件,在上述相关方出具的自查报告及相关声明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六、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认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单》、核查范围内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存在买卖情形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出具的说明与承诺,本所律师认为,基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核查范围及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自查情况,在前述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说明及承诺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该等主体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不会对本次重组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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