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09 证券简称:天富能源 公告编号:2025-临042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641号)的核准,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向19名特定投资者发行227,617,590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499,999,918.10元,扣除发生的抵减资本公积的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17,995,865.65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82,004,052.45元,用于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新疆天富绿能光伏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富绿能”)“兵团北疆石河子100万千瓦光伏基地项目天富40万千瓦光伏发电项目”。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6月29日到位,已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天职业字[2023]40588号《验资报告》。
前述募集资金依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资金账户集中管理,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天富绿能与保荐机构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泰长财证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的管理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公司制定了《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根据上述制度,本公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存储制度,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严格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
公司、保荐机构恒泰长财证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市兵团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新疆石河子农村合作银行于2023年7月12日在石河子市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全资子公司天富绿能、保荐机构恒泰长财证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市兵团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新疆石河子农村合作银行于2023年7月12日在石河子市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前述协议的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具体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13日披露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3-临057)。
(二)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三、募集资金专用账户销户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天富绿能开立的共计十个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所存放的募集资金已按规定用途使用完毕,余额为零,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将不再使用。为便于公司账户管理,公司已办理完毕上述募集资金专户的销户手续,其相应的三方监管协议、四方监管协议亦随之终止。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销户证明》
特此公告。
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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