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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1301        证券简称:尚太科技       公告编号:2025-08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7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经济参考报》刊登了《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方式: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三)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8月11日(星期一)14:45。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8月11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8月11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8月11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四)现场会议地点:石家庄市无极县北苏镇无极经济开发区尚太科技办公楼会议室

  (五)会议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18人,代表股份121,565,0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605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95,327,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546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17人,代表股份26,238,0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59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15人,代表股份25,388,2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3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15人,代表股份25,388,2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34%。

  公司董事长欧阳永跃先生主持会议,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以通讯或现场方式出席或列席了会议。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经过认真审议,以现场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1,48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34%;反对41,7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3%;弃权3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5,307,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09%;反对41,7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43%;弃权3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48%。

  表决结果: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议案经与会股东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同时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1,45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30%;反对45,7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6%;弃权6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5,282,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32%;反对45,7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00%;弃权6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67%。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议案经与会股东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经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白冰律师、冯颖琪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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