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238证券简称:浙江正特公告编号:2025-02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二)会议方式: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三)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 8 月 12 日(星期二)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 8 月 12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8月12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 )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8月12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四)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临海市临海大道(东)558号中门行政会议室。
(五)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9人,代表股份77,249,9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2272%。
1、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人,代表股份74,351,6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5924%。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5人,代表股份2,898,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348%。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35人,代表股份数为2,898,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348%。
(六)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陈永辉先生主持,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以下提案进行了表决:
1、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联股东临海市正特投资有限公司、临海市正特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陈永辉回避表决,其所持股份数量73,250,250股不计入计票总数。
总表决情况:
同意3,997,6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00%;反对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9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10%;反对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联股东临海市正特投资有限公司、临海市正特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陈永辉回避表决,其所持股份数量73,250,250股不计入计票总数。
总表决情况:
同意3,997,6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00%;反对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9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10%;反对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关联股东临海市正特投资有限公司、临海市正特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陈永辉回避表决,其所持股份数量73,250,250股不计入计票总数。
总表决情况:
同意3,997,6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00%;反对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9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10%;反对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杜莉莉律师、谭燕蓉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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