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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2011      证券简称:盾安环境      公告编号:2025-03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334人(含退休人员),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073,637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2885%;

  ●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日期:2025年8月15日。

  根据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盾安环境”)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5年7月28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第一期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规定,公司办理了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手续。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2023年12月25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提交公司董事会予以审议。

  (二)2023年12月25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董事中拟作为激励对象的关联董事章周虎和李建军先生在前述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已回避表决。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同意将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2023年12月25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同日,监事会发表了《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同意将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2023年12月27日至2024年1月5日(以下简称“公示期”),公司通过公司内网公示了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等信息;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4年1月5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拟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五)2024年1月10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意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股票期权的授权日,在授予前对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向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办理相关全部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刘金平先生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已就前述相关议案在股东大会通知阶段(即2024年1月3日至2024年1月8日)向截至当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即2024年1月3日)的公司股东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股东及与拟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在前述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已回避表决。

  (六)2024年1月24日,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以2024年1月24日为首次授予日/授权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67名激励对象授予合计880.92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6.61元/股;向符合授予条件的41名激励对象授予合计499.0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3.21元/股。公司董事中作为激励对象的关联董事章周虎和李建军先生在前述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已回避表决。

  (七)2024年1月24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以2024年1月24日为首次授予日/授权日,并同意以6.61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67名激励对象授予880.92万股限制性股票,以13.21元/股的行权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41名激励对象授予499.00万份股票期权。同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同意前述授予事项。

  (八)2025年7月28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减少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并就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作为激励对象的关联董事李建军先生在前述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已回避表决,并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予以审议。

  (九)2025年7月28日,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减少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董事中作为激励对象的关联董事章周虎、李建军和冯忠波先生在前述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已回避表决。

  二、关于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第一个限售期届满

  根据《第一期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公司2024年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日为2024年2月27日,因此,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于2025年2月26日届满。

  (二)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第一期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注1:根据规定,若出现激励对象离职、担任监事、降职或免职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因此,23人离职、1人担任监事、8名2024年降职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回购注销。

  注2:根据规定,退休人员按其在相应业绩考核年份的任职时限比例计算可解除限售股份数,退休当年不再任职的剩余月份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及剩余年度的限制性股票不再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因此,在上述参与个人绩效考核的335名激励对象中,2名激励对象因退休后及其中1名个人年度考核系数未达到100%无法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回购注销。

  注3:根据规定,若激励对象个人年度考核系数低于80%,其当期的限制性股票不可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因此,在上述参与个人绩效考核的335名激励对象中,1名激励对象个人年度考核系数低于80%,本次无法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回购注销。

  综上所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已于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满后按照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334名符合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307.36万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宜。

  三、本次实施解除限售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一)2024年1月24日,根据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并于2024年1月25日披露《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后,在资金缴纳、股份登记过程中,有9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拟获授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共计16.88万股,因此,本次限制性股票实际参与认购的激励对象由374人调整为367人,完成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897.80万股调整为880.92万股。

  (二)2025年7月28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23名激励对象因已离职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40.80万股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回购注销;(2)2名激励对象因退休后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因个人年度考核系数未达到100%及退休后无法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93万股将由公司回购注销;(3)1名激励对象因担任监事不能持有限制性股票,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将回购注销该激励对象无法解除限售的2万股限制性股票;(4)除前述激励对象外,178名激励对象的个人年度考核系数未达到100%或存在降职的情况,该等激励对象本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中共有37.67万股限制性股票无法解除限售,公司相应回购注销该等股票。

  除上述事项外,本次解除限售的相关内容和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四、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日期:2025年8月15日;

  (二)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3,073,637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2885%;

  (三)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334人;

  (四)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单位:万股

  

  注1: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共367人,其中23人已离职,1人担任监事,8人于2024年降职,公司对剩余335名激励对象2024年度的个人绩效进行了考核,其中1名激励对象个人年度考核系数低于80%,根据规定,本次无法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因此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334人。

  注2: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

  五、本次解除限售完成后的股本结构变动表

  

  注:股份结构最终变动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数据为准。

  六、备查文件

  (一)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二)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三)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解除限售、行权及注销有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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