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27 证券简称:富安娜 公告编号:2025-03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8月18日(星期一)14: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8月18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8月18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龙华区清丽路2号富安娜龙华总部大厦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综合楼一楼2号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林国芳先生
(六)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63人,代表股份390,460,68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636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3人,代表股份333,069,4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7816%。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360人,代表股份57,391,2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548%。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62人,代表股份 57,471,2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64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人,代表股份8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6%。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360人,代表股份57,391,2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548%。
(注: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838,245,539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1,000,000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因此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837,245,539股。)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聘请的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同意382,814,7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418%;反对7,621,5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519%;弃权2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9,825,2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6961%;反对7,621,5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615%;弃权2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5%。
2、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同意382,809,7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405%;反对7,516,9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51%;弃权13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9,820,2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6874%;反对7,516,9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795%;弃权13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32%。
2、表决结果: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同意382,809,7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405%;反对7,516,9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51%;弃权13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9,820,2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6874%;反对7,516,9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795%;弃权13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32%。
2、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的章思琴律师和王宁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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