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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352            证券简称:浙江龙盛            公告编号:2025-02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 累计担保情况

  

  一、 担保情况概述

  (一) 担保的基本情况

  2025 年8 月,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染化、浙江鸿盛、浙江安诺、浙江德司达以及控股子公司上海通程分别与以下金融机构开展业务,为保证相应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与相应金融机构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或《最高额保证合同要素变更协议》,就全资子公司浙江染化、浙江鸿盛、浙江安诺、浙江德司达以及控股子公司上海通程申请综合授信事宜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及担保期限详见“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本次担保均不存在反担保。相关内容见下表:

  

  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通程另一股东为上海福源智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其30%的股权,未能为上海通程提供担保,为体现公平、对等,公司与上海通程协商将收取一定的担保费用。

  (二) 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分别于2025年4月11日、2025年5月30日召开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下属子公司核定担保额度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5年4月15日、2025年5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

  (三) 担保预计基本情况

  公司本次为全资子公司浙江染化、浙江鸿盛、浙江安诺、浙江德司达以及控股子公司上海通程提供的担保包含在公司2025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度内,上述担保事项无须单独召开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截至2025年8月18日,公司为上述公司担保预计额度如下:

  币种:人民币;单位:万元

  

  注:“担保余额”不包含“本次担保金额”。

  二、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 基本情况

  1、浙江龙盛染料化工有限公司

  

  2、浙江鸿盛化工有限公司

  

  3、浙江安诺芳胺化学品有限公司

  

  4、浙江德司达贸易有限公司

  

  5、上海通程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注:上述被担保对象,若存在下属子公司的,则其财务数据均为合并报表的数据。

  (二) 被担保人失信情况(如有)

  被担保人均信用状况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 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光大银行签订关于浙江染化《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人

  保证人: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

  2、主合同

  主合同是指2025年8月18日浙江染化与光大银行签订的编号为SXSYZHSX20250027《综合授信协议》以及根据《综合授信协议》就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所签订的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最高授信额度的有效期限为2025年8月20日至2027年2月19日止。

  3、主债权最高本金余额

  在担保范围内,所担保的主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2亿元。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范围

  本合同项下担保的范围包括:浙江染化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光大银行偿还或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保全费用、鉴定费用、差旅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款项。

  6、保证期间

  《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为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浙江染化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公司与杭州银行签订关于浙江染化《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人

  保证人: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

  2、主合同

  在2025年8月15日至2028年8月14日期间,债务人浙江染化在最高融资余额内与杭州银行签订的所有银行融资合同。

  3、最高融资余额:人民币4.4亿元

  4、本合同签订前已存在的编号为172C556202500001的《国内信用证开证合同》项下的债权,需要转入本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范围。

  5、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本金、利息、复息、罚息、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6、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7、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每一笔具体融资业务的保证期限单独计算,为自具体融资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三)公司与杭州银行签订关于浙江鸿盛《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人

  保证人: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

  2、主合同

  在2025年8月15日至2028年8月14日期间,债务人浙江鸿盛在最高融资余额内与杭州银行签订的所有银行融资合同。

  3、最高融资余额:人民币5.5亿元

  4、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本金、利息、复息、罚息、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每一笔具体融资业务的保证期限单独计算,为自具体融资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公司与工商银行签订关于浙江鸿盛《最高额保证合同要素变更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原2023年上虞(保)字0079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进行变更,债权确定期间由2023年8月4日至2026年5月15日变更为2023年8月4日至2028年8月6日,最高余额由人民币7亿元变更为人民币8亿元,其他事项不变。

  (五)公司与浙商银行签订关于浙江安诺《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人

  保证人: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

  2、主合同

  在2025年8月6日至2028年8月6日期间,债务人浙江安诺与浙商银行签订的一系列债权债务合同。

  3、主债权最高余额:人民币4亿元

  4、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六)公司与浙商银行签订关于浙江德司达《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人

  保证人: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

  2、主合同

  在2025年8月6日至2028年8月6日期间,债务人浙江德司达与浙商银行签订的一系列债权债务合同。

  3、主债权最高余额:人民币1.5亿元

  4、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七)公司与民生银行签订关于上海通程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签署人

  保证人: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2、主合同:民生银行与主合同债务人上海通程签订的编号为公授信字第ZH2500000251199号的《综合授信合同》,该合同及其修改/变更/补充协议与该合同项下发生的具体业务合同、用款申请书及借款凭证等债权凭证或电子数据共同构成本合同的主合同。

  3、最高债权额:最高债权本金额人民币0.4亿元及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之和。

  4、被担保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2025年8月18日至2026年8月17日(皆含本日)。

  5、保证方式: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范围:本合同约定的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

  7、保证期间: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三年。

  四、 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上述担保为公司对下属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拥有被担保人的控制权。浙江染化、浙江德司达和上海通程虽出现亏损,但目前经营一切正常,因此担保风险可控。公司董事会已审慎判断被担保人偿还债务的能力,且上述担保符合公司下属子公司的日常经营的需要,有利于公司业务的正常开展,不会影响公司股东利益,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五、 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11日召开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对下属子公司核定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本议案的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

  六、 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5年8月18日,公司对外担保均为对下属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总余额为人民币76.71亿元,占公司2024年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22.38%。公司未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二五年八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600352            证券简称:浙江龙盛           公告编号:2025-027号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即将届满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将于2026年2月19日届满,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在员工持股计划届满前6个月公告到期计划持有的股票数量以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现将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公司于2021年2月3日、2021年 2月19日召开了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意公司实施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8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的议案》,同意延长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3年,即延长至2026年2月19日。上述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相关公告。

  2024年8月24日,公司披露《员工持股计划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4-036),2024年9月24日,2021 年员工持股计划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1,700万股公司股份给公司董事长阮伟祥,占公司总股本的0.52%,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完毕。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账户持有公司股份18,832,68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8%。

  二、 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前的相关安排

  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前,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视市场情况决定是否卖出股票或决定是否延长存续期限。

  三、本员工计划的存续期、终止和变更

  1、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5年,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并且员工持股计划成立之日起算。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后自行终止。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资产均为货币资金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3、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2个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4、在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四、其他说明

  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二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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