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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名董事候选人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032         证券简称:浙江新能        公告编号:2025-03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19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公司原副董事长章良利先生因工作安排已申请辞去公司副董事长和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职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8月12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副董事长辞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3)。

  为保证公司董事会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同意提名白路镇先生(简历见附件)为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白路镇先生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中所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形,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

  特此公告。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1日

  附:白路镇先生简历

  白路镇先生,1981年出生,工程硕士,高级工程师。历任浙江浙能嘉兴发电有限公司团委书记、检修部副主任,浙江嘉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计划发展部主任师、副主任。现任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主任。

  白路镇先生与公司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票,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相关部门处罚或惩戒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证券代码:600032        证券简称:浙江新能        公告编号:2025-036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19日召开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相关情况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现拟对《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的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除上述条款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本次修改《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事项尚需股东会审议,同时拟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时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与本次相关的工商变更、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授权期限为自股东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至上述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

  特此公告。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1日

  

  证券代码:600032          证券简称:浙江新能       公告编号:2025-034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豁免本次会议通知时间要求,会议通知于2025年8月19日以邮件形式通知全体董事,本次会议于2025年8月19日下午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8名,实际出席董事8名,公司高管等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张坚群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充分讨论,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提名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同意提名白路镇先生为董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提名董事候选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5)。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2、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进行了修订。本次修订删除了“副董事长”等相关内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6)。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3、审议通过《关于控股股东延长解决水电实业同业竞争承诺履行期限的议案》

  同意就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接收浙江省水电实业公司无偿划转及新增避免潜在同业竞争承诺申请延期三年履行。

  本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控股股东延期履行同业竞争承诺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7)。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关联董事周永胜已回避表决。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4、审议通过《关于与控股股东签订<代为培育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与公司控股股东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代为培育协议》。

  本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与控股股东签订<代为培育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8)。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关联董事周永胜已回避表决。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5、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同意召开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关于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具体事宜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39)。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1日

  

  证券代码:600032          证券简称:浙江新能       公告编号:2025-037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延期

  履行同业竞争承诺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2年9月,浙江省水资源水电管理中心直属企业浙江省水电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电实业”,曾用名“浙江省水电实业公司”)100%的股权无偿划转至控股股东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能集团”)全资子公司浙江浙能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能资产”),因水电实业控股子公司新昌县棣山水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昌水力”)、遂昌县交塘水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遂昌水力”)均存在小水电业务,划转后,水电实业成为浙能集团的二级全资子公司,水电实业将产生与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新能”或“公司”)的潜在同业竞争问题。针对未来可能存在的潜在同业竞争问题,浙能集团作出了新的承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浙江新能关于控股股东接收浙江省水电实业公司无偿划转及新增避免潜在同业竞争承诺的公告》《浙江新能关于控股股东接收浙江省水电实业公司无偿划转及新增避免潜在同业竞争承诺的补充公告》。

  公司于近日收到控股股东浙能集团发来的《关于延期履行<关于接收浙江省水电实业公司无偿划转及新增避免潜在同业竞争的承诺函>的函》,就浙能集团接收浙江省水电实业有限公司无偿划转及新增避免潜在同业竞争承诺申请延期履行,具体内容如下:

  一、原同业竞争承诺相关内容

  浙能集团于2022年9月出具了《关于接收浙江省水电实业公司无偿划转及新增避免潜在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其中承诺:

  “1、本次无偿划转后,水电实业委托浙江新能管理经营水电实业旗下水电或其他与浙江新能具有竞争性、替代性或利益冲突的业务(包括新昌水力、遂昌水利的小水电业务)直至水电实业被浙江新能收购或其资产以其他形式注入浙江新能。水电实业资产注入浙江新能前,由浙能资产通过改制和规范使得水电实业达到国有资产监管和公司治理要求。

  2、在浙能资产持有水电实业股权、对水电实业进行改制和规范期间,除因法律法规或相关主管部门要求,本公司保证水电实业不新增且本公司不促使水电实业新增与浙江新能的业务构成竞争、替代或利益冲突的业务或者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不新增水力发电、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等除生物质能发电之外的可再生能源业务等。

  3、本公司将在水电实业本次无偿划转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促使相关主体以股权收购、资产收购等方式,将水电实业的小水电或其他与浙江新能相同或相似且构成竞争、替代或利益冲突的业务全部注入浙江新能。

  4、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本承诺函及此前出具的《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避免同业竞争的声明与承诺》的内容,如有任何违反前述声明或承诺的事项发生,本公司愿意承担由此给浙江新能造成的全部损失。

  5、上述承诺自本公司签署之日起生效,且为不可撤销承诺,至本公司不再为浙江新能的控股股东或浙江新能发行上市后的股份终止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两者中较早者为准)时失效。”

  二、承诺履行情况及申请延长履行期限的说明

  1、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水电实业正在修改经营范围,消除同业竞争,相关工作将于近期完成。届时,除新昌水力、遂昌水力存在小水电业务以外,水电实业及其控制的其他参股公司均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形。新昌水力和遂昌水力目前均存在合规瑕疵,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要求,已形成整改或处置方案,待后续符合上市公司治理要求后再行注入浙江新能或妥善处置。

  2、延长同业竞争履行期限

  基于对当前实际情况的审慎分析,本公司拟将原承诺履行期限延长36个月,即原承诺履行期限由水电实业无偿划转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延长至72个月。上述承诺履行期限延长事项自浙江新能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除上述承诺履行期限延长外,原承诺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上述承诺延期履行不会对公司现有业务开展造成不利影响,承诺事项将继续推进。本次承诺延期履行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对公司资产造成损失,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审议情况

  (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

  2025年8月1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股东延长解决水电实业同业竞争承诺履行期限的议案》。独立董事一致认为:本次承诺延期履行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对公司资产造成损失,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此项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5年8月1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股东延长解决水电实业同业竞争承诺履行期限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特此公告。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1日

  

  证券代码:600032          证券简称:浙江新能       公告编号:2025-038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控股股东签订《代为培育协议》

  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充分发挥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新能”或“公司”)控股股东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能集团”)在战略发展、资源供给、市场地位和管理协调等方面的优势,更好把握新能源业务投资机会,合理控制公司投资风险,并有效避免同业竞争,最大限度保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根据《关于推动国有股东与所控股上市公司解决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的指导意见》(国资发产权〔2013〕202号)有关规定,公司拟与浙能集团签订《代为培育协议》,委托浙能集团按照市场原则为公司培育符合其需要、但暂不适合公司实施的省外能源基地相关的新能源项目。

  2025年8月1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控股股东签订<代为培育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董事周永胜回避表决。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浙能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届时将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276037692

  法定代表人:刘盛辉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注册地址:杭州市天目山路152号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元

  成立日期:2001年03月21日

  经营范围:经营国家授权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和国有股权;实业投资开发;技术咨询服务,煤炭运输信息的技术咨询服务,电力生产及供应,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石油天然气运行管理,工程技术与服务,钢材、有色金属、建筑材料、机械设备、电气电缆、煤炭(无存储)的销售,国际船舶运输(凭许可证经营),国内水路运输(凭许可证经营),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新型能源设备制造,私募股权投资,投资咨询,资产管理。(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浙能集团是公司的控股股东,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第(一)款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截至2025年3月31日,浙能集团资产总额3,461.10亿元,负债总额1,786.60亿元,所有者权益1,674.50亿元。2025年1-3月浙能集团营业收入359.63亿元,净利润14.26亿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详见本公告“五、《代为培育协议》的主要内容”中的“(二)代为培育标的”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公司收购代培育标的时,公司与浙能集团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国资监管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确定转让价格,并另行签署协议。

  五、《代为培育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

  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系一家国有控股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亿元人民币。甲方是浙江省最大的国有能源企业,承担浙江省的能源安全保障职责。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系上海证券交易所的A股上市公司(股票代码:600032);甲方现时为乙方的控股股东。乙方系一家专业从事风电、光伏、水电、氢能、储能等可再生能源业务方向的投资、开发、建设、运营、管理的综合型能源企业。乙方为甲方控制的经营中国境内水力发电、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等除生物质发电业务以外的可再生能源业务整合的唯一平台。

  甲方凭借其战略发展、资源供给、市场地位和管理协调等方面的平台优势,拟从事省外能源基地相关的新能源项目的前期培育工作。

  为此,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现就相关培育项目签署《代为培育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代为培育原则

  1、甲乙双方同意依靠甲方的平台优势,充分挖掘甲方在战略发展、资源供给、市场地位和管理协调等方面的优势,在开拓市场、寻求合作伙伴、寻找投资项目、项目报批等方面由甲方为乙方提供支持。

  2、由于省外能源基地相关的新能源项目具有重大不确定性,存在较大的市场风险。为保护乙方及乙方中小股东利益,根据《关于推动国有股东与所控股上市公司解决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的指导意见》(国资发产权[2013]202号)的要求,甲乙双方进行充分协商,由甲方按照市场原则为乙方培育符合其需要、但暂不适合乙方实施的省外能源基地相关的新能源项目。

  3、代为培育事宜需符合上市公司、国资监管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协议下的相关合作以最终不得导致甲乙双方产生实质性的同业竞争为基本原则,以充分保护乙方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代为培育标的

  对于符合乙方业务需要、但因实施不确定性较高、风险较大、政策属性较为突出等客观因素,导致暂不适合乙方前期介入的省外能源基地相关的新能源项目(以下简称“培育标的”),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同意,由甲方按照市场原则代为培育。实施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与相关合作方签署投资协议、设立项目公司、进行前期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项目筹建报批、进行项目建设以及前期运营等事项。

  (三)代培方

  代为培育的实施主体为甲方、甲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乙方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企业(以下简称“代培方”),根据不同培育标的具体情况,由甲方确定相应的代培方。

  (四)培育标的的处置

  1、代为培育期间,乙方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向甲方了解各培育标的的运行情况,甲方应予以配合。

  2、待各培育标的达到下列全部条件时,经乙方确认后甲方应将代培育标的向乙方转让。乙方收购代培育标的时,需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国资监管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并遵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股东优先购买权等规定,转让价格应当公允,并另行签署协议,相关手续需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且经乙方确认后36个月内完成:

  (1)相应培育标的所涉及的主要资产权属清晰,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存在产权权属不完善或项目手续存在瑕疵等情况。

  (2)相应培育标的整体实现全部投产并完成试运行后,稳定运营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并实现盈利,不存在对培育标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3)相应培育标的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4)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管机构、国资监管机构的相关监管要求。

  3、根据有关法律、公司章程或其他协议约定,如其他相关方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购买权,甲方将努力促使该等相关方放弃行使其法定或约定的优先购买权。

  4、如某一培育标的达到注入条件,但经乙方董事会、股东会作出决议放弃收购代培育标的时,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应采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控制权、委托管理或股权调整等其他方式)进行解决,以确保不与乙方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

  5、因政策环境等客观条件导致某一代为培育项目最终无法实施的,则就该项目达成的代为培育约定自动终止。

  6、就各培育标的处置事宜,乙方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相关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甲方承诺将积极配合乙方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相关信息。

  (五)培育费用

  乙方不向代培方支付培育费用。

  (六)其他

  1、甲方于乙方首次公开发行时出具的《关于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避免同业竞争的声明与承诺》中“关于避免同业竞争事项的承诺”,于甲方对乙方拥有控制权期间持续有效。

  2、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并经乙方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均同等有效。

  六、关联交易目的及对公司影响

  本次借助代为培育方式可有效避免公司直接开发培育的潜在风险,亦可依靠浙能集团的平台优势,充分挖掘浙能集团在战略发展、资源供给、市场地位和管理协调等方面的优势,在开拓市场、寻求合作伙伴、寻找投资项目、项目报批等方面由浙能集团为公司提供支持,有利于公司在日益激烈的新能源市场竞争中把握商业机会,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符合本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七、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5年8月1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控股股东签订<代为培育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认为:本次所涉及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所需,符合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不损害公司与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5年8月1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与控股股东签订<代为培育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周永胜回避表决,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特此公告。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1日

  

  证券代码:600032             证券简称:浙江新能         公告编号:2025-039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会召开日期:2025年9月5日

  ● 本次股东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会类型和届次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二) 股东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5年9月5日  14点00分

  召开地点:杭州市凤起东路8号4040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5年9月5日

  至2025年9月5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内容详见2025年8月21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及后续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股东会会议资料。

  2、 特别决议议案:2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3、4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3、4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新能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为更好地服务广大中小投资者,确保有投票意愿的中小投资者能够及时参会、及时投票。公司拟使用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证信息”)提供的股东会提醒服务,委托上证信息通过智能短信等形式,根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主动提醒股东参会投票,向每一位投资者主动推送股东会参会邀请、议案情况等信息。投资者在收到智能短信后,可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一键通服务用户使用手册》(下载链接:https://vote.sseinfo.com/i/yjt_help.pdf)的提示步骤直接投票,如遇拥堵等情况,仍可通过原有的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

  (三)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五)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现场登记时间:2025年9月1日(周一)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00

  2、登记地点:杭州市凤起东路8号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事务部

  3、联系人:董涵玉

  邮政编码:310020

  联系电话:0571-86664353

  4、登记手续:

  (1)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进行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委托人签名或盖章)进行登记。

  (2)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进行登记;由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须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和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法人单位印章)进行登记。

  (3)如采用邮寄或信函方式登记参与现场会议,请将上述材料在2025年9月1日下午16:30前送达本公司

  六、 其他事项

  (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会期半天,拟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自行安排食宿、交通费用。

  (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请于会议开始前半个小时至会议地点,并携带身份证明、持股凭证、授权委托书等原件,以便验证入场。

  特此公告。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1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5年9月5日召开的贵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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