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84 证券简称:东山精密 公告编号:2025-05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 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集、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情况
1、本次会议召集情况
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会议”)于2025年8月5日发出通知。
2、本次会议召开情况
会议于2025年8月21日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25年8月21日下午14:00开始在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8月21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8月21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袁永刚主持。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854人,代表股份955,384,3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2.413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610,619,6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3.499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842人,代表股份344,764,7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8.914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847人,代表股份344,771,8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8.914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5人,代表股份7,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004%。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842人,代表股份344,764,7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8.9144%。
2、公司董监高出席本次股东会。
3、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委派司慧律师、张亘律师列席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议案表决情况
1.00 关于投资建设高端印制电路板项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955,205,4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813%;反对14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147%;弃权3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4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4,592,9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481%;反对140,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408%;弃权3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111%。
2.00 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955,097,7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700%;反对22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232%;弃权6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6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4,485,2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169%;反对22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642%;弃权6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189%。
3.00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955,087,8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690%;反对18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189%;弃权11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1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4,475,3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140%;反对18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525%;弃权11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335%。
(二)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中,议案1-3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司慧、张亘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1日
扫一扫,即可下载
扫一扫 加关注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给文章打分
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