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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麦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1052              证券简称:果麦文化             公告编号:2025-03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果麦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于2025年8月8日以公告形式发出。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8月25日(星期一)下午15:0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8月25日(星期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8月25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8月2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召开地点:上海市徐汇区云锦路555号6栋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路金波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8、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5年8月18日。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7人,代表股份29,227,6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535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4,277,1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532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5人,代表股份4,950,4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026%。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5人,代表股份4,950,4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02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5人,代表股份4,950,4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026%。

  2、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会议由路金波董事长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对会议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经投票表决,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205,7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51%;反对19,4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5%;弃权2,45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928,6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79%;反对19,4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26%;弃权2,45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205,7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51%;反对19,4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5%;弃权2,45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928,6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79%;反对19,4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26%;弃权2,45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5%。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审议通过。

  (3)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205,7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51%;反对19,4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5%;弃权2,45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928,6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79%;反对19,4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26%;弃权2,45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5%。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审议通过。

  (4)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内部审计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205,7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51%;反对19,4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5%;弃权2,45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928,6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79%;反对19,4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26%;弃权2,45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5%。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审议通过。

  (5)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205,7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51%;反对19,4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5%;弃权2,45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928,6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79%;反对19,4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26%;弃权2,45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5%。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审议通过。

  (6)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205,7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51%;反对19,4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5%;弃权2,45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928,6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79%;反对19,4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26%;弃权2,45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5%。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审议通过。

  (7)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205,7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51%;反对19,4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5%;弃权2,45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928,6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79%;反对19,4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26%;弃权2,45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8)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205,6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48%;反对19,4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5%;弃权2,55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928,5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59%;反对19,4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26%;弃权2,55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5%。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审议通过。

  (9)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205,6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48%;反对19,4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5%;弃权2,55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928,5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59%;反对19,4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26%;弃权2,55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范永超律师、余子沁律师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由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果麦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关于果麦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果麦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8月25日

  

  证券代码:301052              证券简称:果麦文化                 公告编号:2025-038

  果麦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职工代表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果麦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5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同意选举蔡钰如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简历详见附件)。

  蔡钰如女士将与公司现任非职工代表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自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本次选举完成后,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特此公告。

  果麦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8月25日

  附件:职工代表董事简历

  蔡钰如,女,1985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学本科学历,注册会计师。2008年至2010年担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专员职务;2010年至2017年担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经理职务;2017年9月至今担任果麦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秘书职务;2019年12月起至今担任浙江和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12月起至今担任福建盈浩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5年5月起至今担任上海英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蔡钰如女士直接持有公司股份538,70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4%,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经查询核实,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规定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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