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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大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026    证券简称:石大胜华   公告编号:临2025-04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石大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石大胜华”)于2024年9月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石大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288号),同意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根据《胜华新材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稿)》,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即不超过 60,804,000.00 股(含本数),并以中国证监会最终同意注册发行的股票数量为准,募集资金总额为不超过1,990,000,000.00 元(含本数)。

  2025 年 7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调整后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000,000,000.00元(含本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总额999,999,976.34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17,830,467.63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82,169,508.71元。

  公司上述发行募集的资金已全部到位,该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5年8月4日进行了审验,并出具《截至2025年8月1日新增注册资本及股本情况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5]第ZG12714号)。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及子公司与保荐人、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及子公司胜华新能源科技(东营)有限公司、胜华新能源科技(武汉)有限公司、东营石大胜华新能源有限公司分别设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及保荐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于 2025 年8月 25 日分别与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胜利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胶南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湖高新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黄河路支行、招商银行东营分行营业部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上述所签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5 年8月25日,公司及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元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根据协议,公司或子公司简称“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乙方”,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丙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截至……年……月……日,专户余额为……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22万吨/年锂电材料生产研发一体化项目、年产10万吨液态锂盐项目、年产1.1万吨添加剂项目、补充流动资金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年……月……日,期限……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该专户的使用不可支取现金,不得开通网上银行、银企直联、电话银行、移动银行等对公自助渠道或单位结算卡业务(查询功能除外),不得办理跨机构通存通兑业务,不得购买支票和商业汇票等可托收借记凭证,不得办理质押,不得作为保证金账户及办理其他业务(但乙方按规定扣收手续费等银行费用或其它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的相关要求,丙方已经向甲方、乙方告知有关廉洁从业的规定,丙方将遵守法律法规,公平竞争,合规经营,不直接或者间接收受或者向他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于冬梅、彭奕洪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反商业贿赂条款

  反商业贿赂条款是本协议之必备条款,与本协议其他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各方已认真阅读如下反商业贿赂条款并同意遵守:

  1、本协议各方均清楚并承诺会严格遵守《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反商业贿赂和商业犯罪相关的法律法规,各方都理解任何形式的贿赂和贪渎行为都将触犯法律,并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2、本协议各方均不得向对方、对方工作人员或其他利益关系人索要、收受、提供、给予协议约定外的及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相关规定的任何物质或者非物质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房产、股权、支付凭证(如购物卡、消费卡、提货券等)、实物、有价证券、旅游、宴请、赞助、工作安排等,或为上述商业贿赂行为提供代持等便利。但如该等利益不违反法律法规之规定且属于行业惯例或通常做法,则须在协议中明示。

  3、本协议各方确认,本协议任一方均严格禁止己方经办人员的任何商业贿赂行为。本协议任一方经办人员发生反商业贿赂条款第2款所列示的任何一种行为,都是违反该方内部规章制度的,都将受到该方内部规章制度和国家法律的惩处。

  4、本协议各方均反对任何一方、任何一方工作人员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为了本协议之目的与本协议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发生反商业贿赂条款第2款所列示的任何贿赂行为。各方承诺将合法合规地履行本协议,并向对方完整披露相关情况。任何一方、任何一方工作人员或其他利益关系人违反上述条款之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期间内如丙方对甲方的持续督导责任终止,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十二)、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各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石大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7日

  

  证券代码:603026    证券简称:石大胜华   公告编号:临2025-047

  石大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石大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6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额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和募投项目实际情况,调整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额。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4年9月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石大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288号),同意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根据《胜华新材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稿)》,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即不超过60,804,000.00股(含本数),并以中国证监会最终同意注册发行的股票数量为准,募集资金总额为不超过1,990,000,000.00元(含本数)。

  2025 年 7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调整后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000,000,000.00元(含本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总额999,999,976.34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17,830,467.63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82,169,508.71元。

  公司上述发行募集的资金已全部到位,该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5年8月4日进行了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5]第ZG12714号)。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及子公司与保荐人、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

  二、本次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额的调整情况

  由于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减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略低于《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调整后募投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的金额(差异均为发行费用),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结合公司目前经营发展战略规划和实际经营需要,为保证募投项目顺利实施,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在不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前提下,公司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额进行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三、调整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额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是根据公司目前经营发展战略规划和实际经营需要以及募集资金到位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的要求,加强对募投项目建设及募集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本次调整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额事项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26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额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根据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和募投项目实际情况,调整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额。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26日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额的议案》,监事会同意公司根据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和募投项目实际情况,调整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额。

  (三)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对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额的调整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保荐人对本次调整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额事项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石大胜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石大胜华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石大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额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石大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7日

  

  证券代码:603026    证券简称:石大胜华   公告编号:临2025-048

  石大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提供借款

  以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石大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6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公司拟根据募投项目建设安排及资金需求,将本次募集资金的70,000,000.00元一次或分次逐步向全资子公司胜华新能源科技(东营)有限公司提供有息借款,用于实施“年产1.1万吨添加剂项目”;将本次募集资金的130,000,000.00元一次或分次逐步向控股孙公司东营石大胜华新能源有限公司提供有息借款,用于实施“年产10万吨液态锂盐项目”;将本次募集资金的482,169,508.71元一次或分次逐步向全资子公司胜华新能源科技(武汉)有限公司提供有息借款,用于实施“22万吨/年锂电材料生产研发一体化项目”。全资子公司借款利率参照公司综合平均融资成本,控股孙公司借款利率参照相关法规制度及市场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借款的进度将根据募投项目的实际需求推进,借款期限自借款发放之日起至相关募投项目实施完成之日,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可到期后续借或提前还款。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代表办理上述事项具体工作及后续等相关事宜。本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4年9月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石大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288号),同意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根据《胜华新材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稿)》,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即不超过60,804,000.00股(含本数),并以中国证监会最终同意注册发行的股票数量为准,募集资金总额为不超过1,990,000,000.00元(含本数)。

  2025 年 7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调整后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000,000,000.00元(含本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总额999,999,976.34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17,830,467.63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82,169,508.71元。

  公司上述发行募集的资金已全部到位,该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5年8月4日进行了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5]第ZG12714号)。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及子公司与保荐人、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

  二、本次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资情况

  根据《胜华新材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稿)》,和《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以及《关于调整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额的议案》调整后募投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的金额情况如下:

  单位:元

  

  三、 本次借款对象的基本情况

  (一) 胜华新能源科技(东营)有限公司

  1.基本信息

  

  2.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元

  

  (二)东营石大胜华新能源有限公司

  1.基本信息

  

  2.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元

  

  (三)胜华新能源科技(武汉)有限公司

  1.基本信息

  

  2.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元

  

  四、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情况

  公司拟根据募投项目建设安排及资金需求,将本次募集资金的70,000,000.00元一次或分次逐步向全资子公司胜华新能源科技(东营)有限公司提供有息借款,用于实施“年产1.1万吨添加剂项目”;将本次募集资金的130,000,000.00元一次或分次逐步向控股孙公司东营石大胜华新能源有限公司提供有息借款用于实施“年产10万吨液态锂盐项目”;将本次募集资金的482,169,508.71元一次或分次逐步向全资子公司胜华新能源科技(武汉)有限公司提供有息借款,用于实施“22万吨/年锂电材料生产研发一体化项目”。

  借款的进度将根据募投项目的实际需求推进,借款期限自借款发放之日起至相关募投项目实施完成之日,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可到期后续借或提前还款。全资子公司借款利率参照公司综合平均融资成本,控股孙公司借款利率参照相关法规制度及市场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代表办理上述事项具体工作及后续等相关事宜。

  五、本次借款后的募集资金管理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及子公司与保荐人、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公司及子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六、本次提供借款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提供借款,是基于募投项目建设需要,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及用途等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相关审议程序和审核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5年8月26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董事会同意根据募投项目建设安排及资金需求,将本次募集资金的70,000,000.00元一次或分次逐步向全资子公司胜华新能源科技(东营)有限公司提供有息借款,用于实施“年产1.1万吨添加剂项目”;将本次募集资金的130,000,000.00元一次或分次逐步向控股孙公司东营石大胜华新能源有限公司提供有息借款,用于实施“年产10万吨液态锂盐项目”;将本次募集资金的482,169,508.71元一次或分次逐步向全资子公司胜华新能源科技(武汉)有限公司提供有息借款,用于实施“22万吨/年锂电材料生产研发一体化项目”。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5年8月26日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监事会同意根据募投项目建设安排及资金需求,将本次募集资金的70,000,000.00元一次或分次逐步向全资子公司胜华新能源科技(东营)有限公司提供有息借款,用于实施“年产1.1万吨添加剂项目”;将本次募集资金的130,000,000.00元一次或分次逐步向控股孙公司东营石大胜华新能源有限公司提供有息借款,用于实施“年产10万吨液态锂盐项目”;将本次募集资金的482,169,508.71元一次或分次逐步向全资子公司胜华新能源科技(武汉)有限公司提供有息借款,用于实施“22万吨/年锂电材料生产研发一体化项目”。

  (三)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保荐人对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石大胜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石大胜华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石大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石大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7日

  

  证券代码:603026       证券简称:石大胜华       公告编号:临2025-049

  石大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董事会会议于2025年8月25日以邮件、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发出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知和材料。

  (三)本次董事会会议于2025年8月26日以现场加通讯表决方式在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同兴路198号石大胜华办公楼A325室召开。

  (四)本次董事会应出席的董事9人,实际参与表决的董事9人。

  (五)本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郭天明先生主持。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通过《关于调整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额的议案》。

  由于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减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略低于《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调整后募投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的金额(差异均为发行费用),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结合公司目前经营发展战略规划和实际经营需要,为保证募投项目顺利实施,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在不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前提下,公司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额进行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表决情况:  9  票赞成,  0  票弃权,  0  票反对,  0  票回避。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石大胜华关于调整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额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47)。

  表决情况:  9  票赞成,  0  票弃权,  0  票反对,  0  票回避。

  (二)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公司将本次募集资金的70,000,000.00元一次或分次逐步向全资子公司胜华新能源科技(东营)有限公司提供有息借款,用于实施“年产1.1万吨添加剂项目”;将本次募集资金的130,000,000.00元一次或分次逐步向控股孙公司东营石大胜华新能源有限公司提供有息借款,用于实施“年产10万吨液态锂盐项目”;将本次募集资金的482,169,508.71元一次或分次逐步向全资子公司胜华新能源科技(武汉)有限公司提供有息借款,用于实施“22万吨/年锂电材料生产研发一体化项目”。全资子公司借款利率参照公司综合平均融资成本,控股孙公司借款利率参照相关法规制度及市场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借款的进度将根据募投项目的实际需求推进,借款期限自借款发放之日起至相关募投项目实施完成之日,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可到期后续借或提前还款。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代表办理上述事项具体工作及后续等相关事宜。

  表决情况:  9  票赞成,  0  票弃权,  0  票反对,  0  票回避。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石大胜华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48)。

  特此公告。

  石大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7日

  

  证券代码:603026        证券简称:石大胜华        公告编号:临2025-050

  石大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本次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监事会会议于2025年8月25日以邮件、电话方式向公司监事会全体监事发出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通知和材料。

  (三)本次监事会会议于2025年8月26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在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同兴路198号石大胜华办公楼A326室召开。

  (四)本次监事会应出席的监事3人,实际参与表决的监事3人。

  (五)本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高建宏先生主持。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通过《关于调整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额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是根据公司目前经营发展战略规划和实际经营需要以及募集资金到位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表决情况:  3  票赞成,  0  票弃权,  0  票反对。

  (二)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公司将本次募集资金的70,000,000.00元一次或分次逐步向全资子公司胜华新能源科技(东营)有限公司提供有息借款,用于实施“年产1.1万吨添加剂项目”;将本次募集资金的130,000,000.00元一次或分次逐步向控股孙公司东营石大胜华新能源有限公司提供有息借款,用于实施“年产10万吨液态锂盐项目”;将本次募集资金的482,169,508.71元一次或分次逐步向全资子公司胜华新能源科技(武汉)有限公司提供有息借款,用于实施“22万吨/年锂电材料生产研发一体化项目”。全资子公司借款利率参照公司综合平均融资成本,控股孙公司借款利率参照相关法规制度及市场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借款的进度将根据募投项目的实际需求推进,借款期限自借款发放之日起至相关募投项目实施完成之日,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可到期后续借或提前还款。

  监事会认为,此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是基于相关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建设需要,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

  表决情况:  3  票赞成,  0  票弃权,  0  票反对。

  特此公告。

  石大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5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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