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236 证券简称:弘业期货 公告编号:2025-04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豪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确定了标准仓单交易会计处理和风险管理业务收入成本核算适用的会计政策,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中国期货业协会(中期协)制定的《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大宗商品风险管理业务管理规则》(中期协字【2024】235号)规定,期货风险管理公司符合规定情形的相关贸易类业务采用净额法确认收入;财政部2025年7月8日发布的《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标准仓单交易相关会计处理实施问答》规定,企业在期货交易场所通过频繁签订买卖标准仓单的合同以赚取差价、不提取标准仓单对应的商品实物的,将此类买卖标准仓单的合同视同金融工具;对于取得后短期出售的标准仓单,不应确认销售收入,应将收取对价与标准仓单账面价值差额计入“投资收益”,期末持有尚未出售的标准仓单,应将其列报为其他流动资产。
根据上述两项规定,本公司拟对以下会计政策进行调整:
1.标准仓单交易会计处理:
对于在期货交易场所通过频繁签订买卖标准仓单的合同以赚取差价、不提取标准仓单对应的商品实物的,将此类买卖标准仓单的合同视同金融工具;对于取得后短期出售的标准仓单,不确认销售收入,而是将收取对价与标准仓单账面价值差额计入“投资收益”;期末持有尚未出售的标准仓单,列报为“其他流动资产”。
2.风险管理业务收入确认:
对符合《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大宗商品风险管理业务管理规则》规定情形的风险管理业务收入按净额法核算。
本次确认的会计政策自2025年1月1日起适用。
本次变更前,公司对于相关业务对应的标准仓单交易,按总额法确认收入成本;本次变更后,公司按收取的对价与所出售标准仓单的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为保持财务报表的连续性和可比性,拟对2025年一季报进行追溯调整,主要涉及标准仓单交易调整:一季度取得标准仓单后短期出售,不确认收入,将收取对价与标准仓单账面价值差额计入“投资收益”;重新列报期末持有尚未出售的标准仓单为其他流动资产。
该事项对本集团第一季度报表影响如下:
三、审核委员会审议意见
审核委员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能够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能够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备查文件
1、《苏豪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苏豪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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