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43 证券简称:春晖智控 公告编号:2025-07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经自查,公司董事会认为:在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及说明及承诺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该等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春晖智控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不构成本次交易的实质性法律障碍。除上述主体外,自查范围内的其他主体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晖智控”“上市公司”“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浙江春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61.3106%股份(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对本次交易相关方及其有关人员进行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自查工作。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相关主体的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相关主体核查范围包括:
1、春晖智控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春晖智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3、交易对方;
4、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5、本次交易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项目经办人员;
6、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主体;
7、上述自然人的父母、配偶、成年子女。
二、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相关主体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期间为:春晖智控就本次交易申请股票停牌之日前6个月至《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披露之日止,即2024年9月4日至2025年8月18日。
三、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核查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及其出具的说明及承诺,自查期间内,本次交易的相关主体存在买卖春晖智控股票的情形,具体如下:
(一) 相关自然人买卖春晖智控股票的情况
针对上述交易,顾柏良、邹飘英、金根芬、许渊伯、张林娜就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事项出具了如下说明及承诺函:
“1、除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外,本人及本人近亲属不知悉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在本次交易相关事项提出动议、进行决策、依法披露前,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未自任何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处或通过其他途径预先获得本次交易的有关信息;本人及本人近亲属从未通过任何非公开渠道知晓本次交易以及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内幕信息,未利用任何内幕信息进行上述股票买卖,亦未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春晖智控的任何内幕信息。
2、本人及本人近亲属上述股票买卖行为系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独立作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上述股票买卖行为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
3、除上述股票买卖行为外,本人及本人近亲属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春晖智控股票的情况。本人及本人近亲属不存在委托他人或控制他人股票账户买卖春晖智控股票的情形。除已公开披露信息以外,本人及本人近亲属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交易事项履行保密义务。
4、若上述买卖春晖智控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愿意将在自查期间内买卖春晖智控股票所得全部收益上缴春晖智控所有。
5、本人及本人近亲属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所涉及各事项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若本人及本人近亲属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春晖智控及其股东造成的损失。”
(二) 相关机构买卖春晖智控股票的情况
自查期间,春晖智控存在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和“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专用证券账户买卖春晖智控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根据春晖智控公告,春晖智控于2023年12月8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A股部分社会公众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回购”),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8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1,500万元(均含本数),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21.62元/股(含本数),本次回购股份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2024年11月15日,春晖智控发布《关于回购股份实施完成暨股份变动的公告》,春晖智控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 920,000股,占春晖智控总股本的0.45%。
春晖智控于2025年1月6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并于2025年1月22日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025年2月26日,公司通过非交易过户的方式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所持有的920,000股公司股票过户至“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专用证券账户,过户股份数量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45%。
上述在自查期间回购股票的行为系春晖智控依据相关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并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该等股票买卖行为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春晖智控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春晖智控股票的情形。针对春晖智控回购股份的行为,春晖智控已在《关于不存在泄露内幕信息或进行内幕交易的承诺函》确认并承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机构不存在违规泄露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及违规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并保证采取必要措施对本次交易事宜所涉及的资料和信息严格保密。”
四、自查结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及相关方出具的说明及承诺等文件,公司董事会认为,在上述相关人员、机构出具的自查报告及说明及承诺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该等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春晖智控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不构成本次交易的实质性法律障碍。除上述主体外,自查范围内的其他主体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五、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自查报告及相关方出具的声明承诺等文件,在前述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说明及承诺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该等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除上述情形外,核查范围内的其他主体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六、法律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认为,在上述相关人员、机构出具的自查报告及说明及承诺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该等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春晖智控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其买卖股票的行为不构成本次交易的实质性法律障碍。除上述情形外,核查范围内的其他主体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特此公告。
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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