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00 证券简称:慧辰股份 公告编号:2025-05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9月4日以现场及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本次会议由董事长赵龙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应到董事7人,实际到会董事7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 等相关规定和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2025年9月4日为本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的授予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名激励对象授予10.00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3)。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表决1票。
回避表决情况:关联董事何伟回避表决。
特此公告。
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5日
证券代码:688500 证券简称:慧辰股份 公告编号:2025-053
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
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5年9月4日
●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第一类限制性股票10.00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7,519.67万股的0.13%
● 股权激励方式: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根据《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本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25年9月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2025年9月4日为授予日,以16.83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名激励对象授予10.00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5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5年4月26日至2025年5月5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5年5月8日,公司披露了《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5-032)。
3、2025年5月16日,公司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5-036)。
4、2025年5月1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25年9月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暂缓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鉴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何伟先生在授予日前6个月内通过员工持股平台间接减持公司股份,根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出于审慎性考虑,为避免可能触及的短线交易行为,何伟先生10.00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暂缓授予,待相关授予条件满足后再召开会议审议何伟先生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事宜。
截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作出之日,激励对象何伟先生已符合本激励计划中的全部授予条件。董事会根据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决定向本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何伟先生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10.00万股,授予价格为16.83元/股,授予日为2025年9月4日。
除上述事项外,本次授予的内容与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1、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2025年9月4日为本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的授予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名激励对象授予10.00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2、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董事会确定的本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暂缓授予部分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因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的授予日为2025年9月4日,并同意以16.83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名激励对象授予10.00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四)本次暂缓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1、 暂缓授予部分的授予日:2025年9月4日;
2、 暂缓授予部分的授予数量:10.00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0.13%;
3、 暂缓授予部分的授予人数:1人;
4、 暂缓授予部分的授予价格:16.83元/股;
5、 股票来源: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6、 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1) 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6个月。
(2) 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当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亦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3) 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届时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将一并回购注销。
7、 本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注:a.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b.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以及外籍员工,不包含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c. 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暂缓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一)本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三)本次暂缓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四)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的授予日为2025年9月4日,并同意以授予价格16.83元/股向暂缓授予激励对象授予10.00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何伟先生通过员工持股平台文昌琢朴企业管理事务所(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琢朴管理”)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琢朴管理于2025年2月11日至2025年2月14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票1,416,500股。出于审慎性考虑,为避免可能触及的短线交易行为,何伟先生10.00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暂缓授予,待相关授予条件满足后再召开会议审议何伟先生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事宜。
截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作出之日,激励对象何伟先生已符合本激励计划中的全部授予条件。
四、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价值的计算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将基于授予日当天标的股票的收盘价与授予价格的差价确定,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的比例进行分期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同时本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骨干员工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给公司带来更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确定已经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本次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暂缓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不符合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七、上网公告附件
(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二)《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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