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39 证券简称:华恒生物 公告编号:2025-03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容诚(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安徽华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在境外公开发行股票H股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H股上市”)。为公司本次H股上市之目的,拟聘任容诚(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容诚香港”)为公司本次H股上市的审计机构。具体情况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容诚(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一家根据中国香港法律设立的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容诚香港于2008年成立于香港,致力于为香港、国内及世界各地的客户提供包括审计及鉴证、税务、咨询等专业之服务,为众多中国香港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涵盖金融、能源、汽车、科技等诸多行业。
2.投资者保护能力
自2021年9月6日起,容诚香港根据中国香港《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注册为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此外,容诚香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批准取得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容诚香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每年购买职业保险。
3.诚信记录
容诚香港近五年没有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以及法律诉讼。没有从业人员近五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以及法律诉讼。
(二)审计费
容诚香港的审计服务收费是按照本次发行并上市业务的责任轻重、繁简程度、工作要求、所需的工作条件和工时及实际参加业务的各级别工作人员投入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等因素确定。公司董事会将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本次发行并上市具体审计要求和审计范围与容诚香港协商确定相关审计费用。
二、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聘请H股发行及上市的审计机构的议案》,审计委员会委员查阅了容诚香港的有关资格证照、相关信息和诚信记录,认为容诚香港具备本次 H 股上市相关的专业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且具备独立性,诚信情况良好,能够满足公司本次H股上市及上市财务审计的要求。我们同意聘请容诚香港为公司本次境外公开发行H股并上市的审计机构,并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5年9月4日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聘请H股发行及上市的审计机构的议案》。为公司本次H股上市之目的,监事会同意聘请香港立信德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本次境外公开发行 H 股并上市的审计机构。
(三)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5年9月4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聘请H股发行及上市的审计机构的议案》,为公司本次H股上市之目的,同意聘请容诚香港为公司本次境外公开发行 H 股并上市的审计机构,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或董事会授权人士与该单位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审计费用。
(四)生效日期
本次聘请H股发行并上市审计机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安徽华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5日
证券代码:688639 证券简称:华恒生物 公告编号:2025-041
安徽华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安徽华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9月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对“苹果酸联产色氨酸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由2025年延期至2026年10月。公司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对本事项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及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安徽华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988号),公司获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1,122,51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3.14元,募集资金人民币699,999,981.4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16,190,921.91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83,809,059.49元。前述募集资金已于2024年10月21日全部到位,业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验资并于2024年10月21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4]230Z0102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要求,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与保荐机构、项目实施主体、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1、2024年11月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并结合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对部分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备注:“丁二酸联产缬氨酸/肌醇项目”此前项目名称为“年产5万吨生物基丁二酸及生物基产品原料生产基地建设项目”,“苹果酸联产色氨酸项目”此前项目名称为“年产5万吨生物基苹果酸生产建设项目”。
2、2024年11月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68,380.91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156.14万元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3、2025年3月7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增加公司募投项目实施内容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3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安徽华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内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3)。2025年3月25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前述议案。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和使用情况
截至2025年6月30日,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二)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截至2025年6月30日,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如下:
三、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
(一)具体延期情况
结合目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和投资进度,在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公司拟对“苹果酸联产色氨酸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由2025年延期至2026年10月。
上述调整后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是公司在综合考虑各项因素基础上所作的估计,如实际建设时间有所变化,公司将及时履行相关程序并予以公告。
(二)募投项目延期的原因
募投项目“苹果酸联产色氨酸项目”是公司根据下游行业发展趋势、业务发展需求以及公司发展战略等综合因素确定的,且已经过充分的可行性论证。随着色氨酸产品产业化落地,为匹配现有业务发展需求,公司于2025年3月对相关生产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可交替柔性生产苹果酸产品(5万吨/年)或色氨酸产品(1.2万吨/年),经充分考虑产品市场需求、项目技改所需时间等因素,公司审慎调整投资计划,在保持募投项目的投资方向、实施主体和实施方式未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对募投项目“苹果酸联产色氨酸项目”进行延期。
(三)本次延期部分募投项目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5年6月30日,公司与“苹果酸联产色氨酸项目”相关的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相关募集资金账户均已注销。该项目后续工程建设及设备购置等支出,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
(四)是否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推进的情形
截至2025年6月30日,公司与“苹果酸联产色氨酸项目“相关的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不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相关措施
公司将密切关注下游行业发展方向及市场环境变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积极优化资源配置,合理统筹,加强对募投项目的监督管理,保障募投项目按期完成。
(六)募投项目延期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和投资进度作出的审慎决定,仅涉及项目进度的变化,未改变募投项目的投资方向、实施主体和实施方式,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已履行的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
(一)已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5年9月4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事项,是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和项目实际实施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符合公司业务发展规划,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未改变募投项目的投资方向、实施主体和实施方式,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事项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事项。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是公司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不涉及项目的实施主体、项目内容等变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安徽华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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