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26 证券简称:石大胜华 公告编号:临2025-053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本次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监事会会议于2025年8月30日以邮件、电话方式向公司监事会全体监事发出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通知和材料。
(三)本次监事会会议于2025年9月4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在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同兴路198号石大胜华办公楼A326室召开。
(四)本次监事会应出席的监事3人,实际参与表决的监事3人。
(五)本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高建宏先生主持。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转入专户时间不超过6个月,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表决情况: 3 票赞成, 0 票弃权, 0 票反对。
(二)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 3 票赞成, 0 票弃权, 0 票反对。
特此公告。
石大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5年9月5日
证券代码:603026 证券简称:石大胜华 公告编号:临2025-055
石大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签订
《投资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投资标的名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山东胜华国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华国宏”)与滕州市天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水生物”)签订《投资合作协议》,拟在济宁共同投资设立济宁胜盈化工产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 投资金额:合资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00万元,胜华国宏认缴人民币330万元,持股55%;天水生物认缴人民币270万元,持股45%。
● 特别风险提示:本次投资项目是公司基于当前市场形势和行业前景,综合考虑公司现有业务协同效应和战略定位做出的判断,后续如宏观经济、行业政策、市场环境等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存在项目的实际经营状况及盈利能力不及预期的风险。
石大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山东胜华国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华国宏”)与滕州市天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水生物”)签订《投资合作协议》拟在济宁邹城市共同投资设立济宁胜盈化工产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一、对外投资概述
公司控股子公司胜华国宏与天水生物签订《投资合作协议》拟在济宁邹城市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合资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00万元,胜华国宏认缴人民币330万元,持股55%;天水生物认缴人民币270万元,持股45%。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5年9月4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签订<投资合作协议>的议案》,该议案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的表决结果通过。
(二)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对外投资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 合作对方基本情况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元
三、合资公司的基本情况及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山东胜华国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下称“ 甲方 ”)
乙方:滕州市天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 乙方 ”)
一、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2.公司名称:济宁胜盈化工产品贸易有限公司(以工商注册为准)
3.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化学危险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化工原料及产品贸易。(最终以营业执照记录为准)
4.注册资本(人民币):600 万元。大写:陆佰万元整
5.注册地址:邹城市国宏大道 8888 号
6.法定代表人:以营业执照记录为准。
7.公司经营期限:【长期】,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公司成立时间。
二、股权比例及出资
(一)股权比例如下表:
(二)出资约定:双方根据股比等比例同时货币出资。
(三)未出资的责任:股东未按规定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30日内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书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为60日至120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或董事)依法决议后,书面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并终止合资行为。
(四)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应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
三、合资公司基本治理架构
(一)公司设董事、监事各 1 人。
董事由甲方提名,监事由乙方提名。
(二)公司设经理 1人,由董事担任。经理由甲方提名,股东会聘任;副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由经理聘任,财务负责人由甲方提名。
(三)经理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四、利润分配及亏损分担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须提取利润的10%列入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时,在依照本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须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每一年度,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如有所余税后利润的,应进行分红,分红比例40%。经股东方一致同意后,也可以变更分配比例。股东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公司亏损时,股东最终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申请设立公司,随时了解设立工作进展情况;审核设立过程中筹备费用支出;签署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法律文件。
2.公司新增注册资本时,优先按认缴比例认缴出资。
3.有权实时掌握公司生产经营、关联交易、筹融资等各种运营信息和情况,发现有侵害股东利益的行为或现象,有权进行纠正。
(二)义务
1.必须在本协议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认缴出资额。
2.由于任何一方过错致使公司受到损害的,该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日常生产经营流动资金不足需要借款时,公司负责筹措,股东可以按股权比例追加投资或由公司进行借款。
六、股权转让
1.双方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七、股东会决议
(一)股东会会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事项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股权激励、利润分配、对外投资。
(二)作出其它决议,必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三)股东会应对所议事项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股东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八、股东会
(一)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2.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3.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6.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7.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8.修改公司章程;
9.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以上事项,可以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二)股东会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董事或者监事提议可以召开。
九、董事
(一)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二)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6.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7.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8.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9.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经理
(一)公司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会、董事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二)经理行使上述职权时,可以以召开经理办公会的形式讨论。
十一、监事
(一)公司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二)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十二、公司解散和清算
(一)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二)清算
公司解散时,依据《公司法》履行清算程序。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清算期间,
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十三、保证
1.股东各方主体资格合法,投入的资金均为股东各方所有的合法财产。各方提交的文件资料均真实、有效。
2.正式签订本协议时,股东各方均已履行完各方内部审批程序,符合各方章程规定及法律规定。
3.乙方保证提供的专利技术和专有技术是最新的、实用的,因乙方提供的专利技术和专有技术产生的经济纠纷及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十四、保密
1.股东各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另一方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提供方同意,任一方不得向任何其他第三方泄露。法律规定或政府要求需要对外披露的除外。
2.一方的专利、专有技术、工艺等技术、生产流程、销售及采购渠道等信息实质影响到合作推进,属于提供方商业秘密,双方有可能接触上述商业秘密的在职人员均应当保密,双方均应加强各自员工的保密约束。
十五、信息传递
各方发出的通知及书面文件往来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传递,一方变更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 3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各方通讯信息如下:
甲方通讯地址:邹城市国宏大道 8888 号
乙方通讯地址:滕州市大坞镇精细化工基地
十六、争议处理
本协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约束。履行中发生争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依法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诉讼。
四、对外投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胜华国宏与天水生物签订《投资合作协议》有利于双方发挥各自优势,提升双方竞争力,对公司长期发展有利。
本协议的履行对公司 2025 年度经营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
五、对外投资的风险分析
政策和市场变化风险
本次投资项目是公司基于当前市场形势和行业前景,综合考虑公司现有业务协同效应和战略定位做出的判断,后续如宏观经济、行业政策、市场环境等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存在项目的实际经营状况及盈利能力不及预期的风险。
石大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5日
证券代码:603026 证券简称:石大胜华 公告编号:临2025-054
石大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设立公司投资建设5.3万吨/年氯化钙项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投资标的名称:5.3万吨/年氯化钙项目。
● 投资金额:项目预计投资2,500万元。
● 特别风险提示:
1.政策和市场变化风险
本项目是公司基于当前市场形势和行业前景,综合考虑公司现有业务协同效应和战略定位做出的判断,后续如宏观经济、行业政策、市场环境等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存在项目的实际经营状况及盈利能力不及预期的风险。
2.项目建设审批风险
目前该项目尚需按规定至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安全、环保等方面的审批手续,存在因审批未能通过造成的延期建设的风险。
一、对外投资概述
石大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设立子公司东营胜华利达科技有限公司(以工商部门核准通过的名称为准),投资建设5.3万吨/年氯化钙项目,项目建设地点为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同兴路198号,用地面积为5300㎡,项目建设期8个月,项目总投资2,500万元,项目投资的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资金。
项目总建设投资预估为:2,500万元,其中机电仪设备及安装总费用1,500万元,厂房投资500万元,土建费用300万元,其他未可预见费用200万元。
二、拟设立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东营胜华利达科技有限公司
2.公司性质:有限公司
3.注册资本金:2000万元人民币
4.注册地址: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同兴路198号
5.公司法人代表:宋垒
6.经营范围: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
7.股权结构
以上信息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三、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5.3万吨/年氯化钙项目
2.拟用公司名称:东营胜华利达科技有限公司(以工商部门核准通过的名称为准)
3.建设地点: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同兴路198号
4.项目建设内容:5.3万吨/年氯化钙装置
5.项目投资预算:2500万元
6.项目用地面积:5300㎡
7.项目建设期:8个月
8.项目年产值:2356.64万元
9.项目资金来源:企业自筹资金
10.项目投产后的营业数据预测:本项目建成达产后,预计年实现利润487.46万元。
(1)营业收入预测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根据收入、成本预测及各项运营费用预测,本项目利润预测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四、审议情况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5年9月4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关于设立公司投资建设5.3万吨/年氯化钙项目的议案》,该议案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的表决结果通过。
(二)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对外投资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五、对外投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5.3万吨/年氯化钙项目的建设是公司产业链的进一步延伸,有助于充分发挥公司在新能源材料领域的资源优势,提高产品附加值,增加利润增长点,提升公司在新能源领域的影响力,促进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提升。
六、对外投资的风险分析
1.政策和市场变化风险
本项目是公司基于当前市场形势和行业前景,综合考虑公司现有业务协同效应和战略定位做出的判断,后续如宏观经济、行业政策、市场环境等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存在项目的实际经营状况及盈利能力不及预期的风险。
2.项目建设审批风险
目前该项目尚需按规定至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安全、环保等方面的审批手续,存在因审批未能通过造成的延期建设的风险。
石大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5日
证券代码:603026 证券简称:石大胜华 公告编号:临2025-056
石大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石大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9月4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转入专户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保荐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已对该事项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石大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5】第ZG12745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4年9月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石大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288号),同意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根据《胜华新材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稿)》,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即不超过60,804,000.00股(含本数),并以中国证监会最终同意注册发行的股票数量为准,募集资金总额为不超过1,990,000,000.00元(含本数)。
2025年7月7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调整后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000,000,000.00元(含本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总额999,999,976.34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17,830,467.63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82,169,508.71元。
公司上述发行募集的资金已全部到位,该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5年8月4日进行了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5]第ZG12714号)。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及子公司与保荐人、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
二、本次募集资金金额与用途
根据《石大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及《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调整后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000,000,000.00元(含本数)。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999,999,976.34元,由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减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略低于《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调整后募投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的金额,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结合公司目前经营发展战略规划和实际经营需要,为保证募投项目顺利实施,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在不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前提下,公司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额进行调整,扣除发行相关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投资项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和置换情况
(一)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为尽早解决公司债务问题,提高公司抗风险能力,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使用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截至2025年6月30日,公司使用自筹资金先行投入的资金为人民币1,225,474,318.47元,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置换的金额为人民币682,169,508.71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二)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17,830,467.63元(不含税),截至2025年8月15日,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支付部分发行费用人民币6,235,868.88元(不含税),本次拟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人民币6,235,868.88元(不含税),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四、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的相关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意见
2025年9月4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转入专户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
(二)监事会意见
2025年9月4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转入专户时间不超过6个月,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五、专项意见说明
1、保荐人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转入专户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2、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石大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5】第ZG12745号),认为公司管理层编制的《石大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5年5月修订)》(上证发[2025]68号)的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石大胜华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
特此公告。
石大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5日
证券代码:603026 证券简称:胜华新材 公告编号:临2025-057
石大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拟续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公司于2025年9月4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由我国会计泰斗潘序伦博士于1927年在上海创建,1986年复办,2010年成为全国首家完成改制的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首席合伙人为朱建弟先生。立信是国际会计网络BDO的成员所,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新证券法实施前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具有H股审计资格,并已向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注册登记。
截至2024年末,立信拥有合伙人296名、注册会计师2498名、从业人员总数10021名,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743名。
立信2024年度业务收入(经审计)47.48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36.72亿元,证券业务收入15.05亿元。
2024年度立信为693家上市公司提供年报审计服务,主要行业: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采矿业、批发和零售业、建筑业、房地产业及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审计收费总额 8.54 亿元。
2、投资者保护能力
截至2024年末,立信已提取职业风险基金1.71亿元,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为10.50亿元,相关职业保险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近三年,因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立信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无、行政处罚5次、监督管理措施43次、自律监管措施4次和纪律处分无,涉及从业人员131名。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1)项目合伙人近三年从业情况:
姓名:许培梅
(2)签字注册会计师近三年从业情况:
姓名:林梓
林梓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0份,近三年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0份。
(3)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从业情况:
姓名:孙念韶
2、项目组成员独立性和诚信记录情况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上述人员过去三年没有不良记录。
(三)审计收费
1、审计费用定价原则
主要基于专业服务所承担的责任和需投入专业技术的程度,综合考虑参与工作员工的经验和级别相应的收费率以及投入的工作时间等因素定价。
2、审计费用同比变化情况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已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查,认为其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同意向董事会提议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
(二)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5年9月4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
(三)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石大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5日
证券代码:603026 证券简称:石大胜华 公告编号:临2025-052
石大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董事会会议于2025年8月30日以邮件、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发出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知和材料。
(三)本次董事会会议于2025年9月4日以现场加通讯表决方式在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同兴路198号石大胜华办公楼A325室召开。
(四)本次董事会应出席的董事9人,实际参与表决的董事9人。
(五)本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郭天明先生主持。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通过《关于设立公司投资建设5.3万吨/年氯化钙项目的议案》。
表决情况: 9 票赞成, 0 票弃权, 0 票反对, 0 票回避。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对外投资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石大胜华关于设立公司投资建设5.3万吨/年氯化钙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54)。
(二)通过《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签订<投资合作协议>的议案》。
表决情况: 9 票赞成, 0 票弃权, 0 票反对, 0 票回避。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签订<投资合作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55)。
(三)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表决情况: 9 票赞成, 0 票弃权, 0 票反对, 0 票回避。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石大胜华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56)。
(四)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已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查,认为其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同意向董事会提议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
表决情况: 9 票赞成, 0 票弃权, 0 票反对, 0 票回避。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石大胜华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57)。
特此公告。
石大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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