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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华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1502                  证券简称:华阳智能         公告编号:2025-05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会届次: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二)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三)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9月10日(星期三)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10日(星期三)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0日9:15-15:00任意时间。

  (五)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常州市经开区潞横路2888号江苏华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六)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许云初先生。

  (七)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江苏华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八)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和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8人,代表股份34,433,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3209%。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9人,代表股份34,250,0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9998%。

  (2)网络投票出席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9人,代表股份183,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11%。

  2.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0人,代表股份697,0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11%。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513,75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000%。

  (2)网络投票出席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9人,代表股份183,3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11%。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含现场和通讯方式),公司高管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

  了表决: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34,40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25%;反对1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3%;弃权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670,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1696%;反对1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827%;弃权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7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申请增加2025年度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34,41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44%;反对2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1%;弃权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674,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578%;反对2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697%;弃权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25%。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会经北京国枫(南京)律师事务所戴文东、侍文文律师见证并出具了《北京国枫(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华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如下: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华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国枫(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华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华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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