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17 证券简称:ST岭南 公告编号:2025-10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阶段:终局裁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3、涉案的金额:37,885.07万元(利息暂计至2025年4月30日,含案件仲裁费、保全费)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裁决为终局裁决,针对已生效的仲裁裁决结果,公司将积极与申请人沟通,就仲裁裁决书探讨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由于该仲裁事项后续进展和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案件实际进展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一、本次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
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以下简称“华兴银行”或“申请人”)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东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被申请人分别为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第一被申请人)、珠海市岭南金控投资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尹洪卫(第三被申请人)、古钰瑭(第四被申请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6月7日披露的《关于重大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9)。
二、本次仲裁案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近日收到东莞仲裁委员会发来的(2025)东仲案字第1190号《东莞仲裁委员会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编号为华兴莞分流贷字第A620230706001001号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493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5年4月30日,利息为3872289.77元,罚息为0元,复利为0元,后续利息、罚息和复利均按照编号为华兴莞分流贷字第A620230706001001号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编号为华兴莞分展字第A620230706001001号的《展期协议书》和借据号为20230713000173002的广东华兴银行借款借据的约定计至贷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编号为华兴莞分流贷字第A620230706001002号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9995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5年4月30日,利息为7802584.27元,罚息为0元,复利为0元,后续利息、罚息和复利均按照编号为华兴莞分流贷字第A620230706001002号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编号为华兴莞分展字第A620230706001002号的《展期协议书》和借据号为20231211000407001的广东华兴银行借款借据的约定计至贷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编号为华兴莞分流贷字第A620230706001003号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9995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5年4月30日,利息为7802584.27元,罚息为0元,复利为0元,后续利息、罚息和复利均按照编号为华兴莞分流贷字第A620230706001003号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编号为华兴莞分展字第 A620230706001003号的《展期协议书》和借据号为20231212000252001的广东华兴银行借款借据的约定计至贷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编号为华兴莞分流贷字第A620230706001004号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999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5年4月30日,利息为7801605.1元,罚息为0元,复利为0元,后续利息罚息和复利均按照编号为华兴莞分流贷字第A620230706001004号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编号为华兴莞分展字第A620230706001004号的《展期协议书》和借据号为20231213000190001的广东华兴银行借款借据的约定计至贷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
(五)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提供的质押财产,即《八角河公园合同》《安徽界首两湾国家湿地公园景观工程(二期)施工合同》《佛山一环高速化改造(桂城段)景观提升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EPC)总承包合同》《凌云“泗水缤纷”田园综合体-澄碧河“泗城古镇-浩坤湖”滨河景观基础配套服务设施、水环境治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EPC)总承包合同》《北碚区梁滩河流域生态综合治理(二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五份合同项下应收账款(质权登记证明编号为24429312003078620161)和《河南省新惠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示范区沿黄大道两侧综合治理项目》项目项下应收账款(质权登记证明编号为33284672004266853648)享有质押权,并对上述质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在本案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申请人对第二被申请人持有的东莞民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5%的股权[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编号为(粤东)股权质设字〔2023〕第44190002300020442号]享有质押权,并对其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在本案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对上述第(一)裁项、第(二)裁项、第(三)裁项和第(四)裁项确定的第一被申请人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八)四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财产保全费5000元;
(九)本案仲裁费用2466679元由四被申请人承担,该费用已由申请人预交,由四被申请人迳付申请人。
上述款项四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完毕。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仲裁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裁决为终局裁决,针对已生效的仲裁裁决结果,公司将积极与申请人沟通,就仲裁裁决书探讨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由于该仲裁事项后续进展和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案件实际进展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按照规则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东莞仲裁委员会裁决书》
特此公告。
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9月11日
扫一扫,即可下载
扫一扫 加关注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给文章打分
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