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45 证券简称:同兴达 公告编号:2025-04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无变更、取消、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没有出现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董事隆晓燕女士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5年9月11日下午15:30。
网络投票日期、时间:2025年9月1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1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1日9:15-15:00任意时间。
5、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表决: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方式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者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6、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鹭湖社区澜清一路3号荣超新时代广场B座18楼贵宾会议室。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74人,代表股份117,356,1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593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116,198,0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212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68人,代表股份1,158,0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0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68人,代表股份1,158,0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0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68人,代表股份1,158,0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08%。
3、公司部分董事、高管和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同时见证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
三、会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表决,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提案1.00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6,964,9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67%;反对37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37%;弃权1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66,8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2188%;反对37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8054%;弃权1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758%。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股东会特别表决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提案2.01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6,964,9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67%;反对37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37%;弃权1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66,8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2188%;反对37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8054%;弃权1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758%。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2.02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6,964,9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67%;反对37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37%;弃权1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66,8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2188%;反对37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8054%;弃权1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758%。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2.03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6,964,9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67%;反对37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37%;弃权1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66,8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2188%;反对37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8054%;弃权1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758%。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2.04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6,955,9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90%;反对38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96%;弃权1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57,8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4416%;反对38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4013%;弃权1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71%。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2.05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6,962,8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49%;反对37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37%;弃权1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64,7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0374%;反对37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8054%;弃权1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71%。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2.06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6,962,8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49%;反对37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37%;弃权1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64,7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0374%;反对37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8054%;弃权1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71%。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2.07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6,962,8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49%;反对37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37%;弃权1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64,7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0374%;反对37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8054%;弃权1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71%。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2.08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6,964,9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67%;反对37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37%;弃权1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66,8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2188%;反对37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8054%;弃权1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758%。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罗元清、林培伟)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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