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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1306          证券简称:夏厦精密                公告编号:2025-04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召开时间:

  (1) 现场会议:2025年9月11日(星期四)14:30

  (2) 网络投票: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1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1日9:15-15:00期间任意时间。

  2、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骆驼工业区荣吉路389号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

  3、 召开方式:现场结合网络

  4、 召集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5、 主持人:董事长夏建敏先生

  6、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85人,代表股份49,156,4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211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3人,代表股份46,5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985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2人,代表股份2,656,4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265%。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82人,代表股份2,656,4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26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2人,代表股份2,656,4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265%。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的表决方式为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7,350,4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262%;反对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1%;弃权1,803,92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69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50,4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0165%;反对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3%;弃权1,803,92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9082%。

  本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和新制定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

  2.01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总表决情况:

  同意47,349,7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248%;反对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1%;弃权1,804,62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7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49,7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9901%;反对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3%;弃权1,804,62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9346%。

  本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02 董事会议事规则

  总表决情况:

  同意47,349,7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248%;反对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1%;弃权1,804,62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7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49,7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9901%;反对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3%;弃权1,804,62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9346%。

  本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03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47,349,7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248%;反对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1%;弃权1,804,62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7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49,7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9901%;反对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3%;弃权1,804,62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9346%。

  2.04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47,349,7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248%;反对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1%;弃权1,804,62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7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49,7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9901%;反对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3%;弃权1,804,62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9346%。

  2.05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47,348,4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221%;反对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7%;弃权1,804,62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7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48,4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9412%;反对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42%;弃权1,804,62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9346%。

  2.06 重大投资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47,349,7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248%;反对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1%;弃权1,804,62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7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49,7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9901%;反对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3%;弃权1,804,62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9346%。

  2.07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47,349,7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248%;反对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1%;弃权1,804,62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7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49,7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9901%;反对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3%;弃权1,804,62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9346%。

  2.08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47,349,7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248%;反对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1%;弃权1,804,62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7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49,7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9901%;反对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3%;弃权1,804,62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9346%。

  2.09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总表决情况:

  同意47,349,7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248%;反对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1%;弃权1,804,62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7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49,7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9901%;反对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3%;弃权1,804,62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9346%。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胡洁、罗坚熔

  3、结论性意见: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12日

  

  证券代码:001306         证券简称:夏厦精密              公告编号:2025-048

  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辞职暨选举职工代表董事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辞职情况

  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近日收到公司非独立董事夏爱娟女士递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因公司治理结构调整,夏爱娟女士申请辞去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职务,辞去上述职务后,夏爱娟女士将继续在公司担任副总经理职务。夏爱娟女士原任期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即2026年10月10日。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夏爱娟女士的辞职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并已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做好离任交接工作,不会影响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作,其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时生效。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尽快完成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补选工作。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夏爱娟女士未直接持有公司股票,通过控股股东宁波夏厦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票。夏爱娟女士离任公司非独立董事职务后,将继续遵守《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将继续履行相关承诺事项。

  二、职工代表董事选举情况

  为保证公司治理结构完整,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于2025年9月11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经全体与会职工代表表决,同意选举谢桂平先生担任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与经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的第二届董事会非职工代表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自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之日起至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谢桂平先生的简历详见附件。

  谢桂平先生当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备查文件

  1、夏爱娟女士辞职报告;

  2、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12日

  附件:

  谢桂平先生简历

  谢桂平先生,1982年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2000年2月至2009年3月,历任宁波夏厦齿轮有限公司测试、机修、工艺岗位;2009年3月至2013年3月,任宁波朗曼达工具有限公司技术部经理;2013年3月至今,任夏拓智能技术部经理;2022年2月至今,任夏厦精密技术部副经理。2021年6月至2025年9月,任公司监事。2025年9月至今,任公司职工代表董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谢桂平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通过持有宁波振鳞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4.1667%的股份份额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其与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任职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全过程。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已于2025年8月2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办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会议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11日下午14:30在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骆驼工业区荣吉路389号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会议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本次会议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6,500,000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3.9850%。

  经核查,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会议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7,350,489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262%;反对2,0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1%;弃权1,803,921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698%。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850,489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0165%;反对2,0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3%;弃权1,803,921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9082%。

  2、 《关于修订和新制定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

  2.1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47,349,789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248%;反对2,0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1%;弃权1,804,621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71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849,789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9901%;反对2,0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3%;弃权1,804,621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9346%。

  2.2 《董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47,349,789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248%;反对2,0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1%;弃权1,804,621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71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849,789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9901%;反对2,0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3%;弃权1,804,621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9346%。

  2.3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47,349,789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248%;反对2,0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1%;弃权1,804,621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71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849,789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9901%;反对2,0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3%;弃权1,804,621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9346%。

  2.4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47,349,789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248%;反对2,0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1%;弃权1,804,621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71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849,789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9901%;反对2,0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3%;弃权1,804,621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9346%。

  2.5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47,348,489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221%;反对3,3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7%;弃权1,804,621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71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848,489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9412%;反对3,3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42%;弃权1,804,621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9346%。

  2.6 《重大投资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47,349,789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248%;反对2,0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1%;弃权1,804,621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71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849,789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9901%;反对2,0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3%;弃权1,804,621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9346%。

  2.7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47,349,789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248%;反对2,0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1%;弃权1,804,621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71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849,789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9901%;反对2,0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3%;弃权1,804,621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9346%。

  2.8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47,349,789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248%;反对2,0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1%;弃权1,804,621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71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849,789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9901%;反对2,0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3%;弃权1,804,621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9346%。

  2.9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表决结果:同意47,349,789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248%;反对2,0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1%;弃权1,804,621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71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849,789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9901%;反对2,0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3%;弃权1,804,621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9346%。

  经核查,本次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为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胡  洁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罗坚熔            

  2025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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