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39 证券简称:长城证券 公告编号:2025-071
本公司及公司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未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第1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9月11日14:5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9月11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11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11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6楼会议中心612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军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060人,代表股份2,831,372,0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1803%。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人,代表股份1,877,658,6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5409%。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058人,代表股份953,713,3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6394%。
3.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057人,代表股份61,562,5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59%。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出席或列席情况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并取消监事会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同意2,798,709,53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464%;反对32,333,0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20%;弃权329,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6%。
《公司章程(2025年9月)》《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9月)》《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9月)》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同意2,830,457,12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77%;反对711,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1%;弃权203,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2%。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9月)》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
(三)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董事考核与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2,830,337,32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35%;反对740,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2%;弃权294,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4%。
《董事考核与薪酬管理制度(2025年9月)》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
(四)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同意2,830,340,62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36%;反对769,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2%;弃权262,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3%。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9月)》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
(五)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并更名的议案》
同意2,830,355,52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41%;反对762,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9%;弃权253,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0%。
《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5年9月)》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
(六)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2,800,142,43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970%;反对30,993,89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47%;弃权235,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3%。
选举吴柏钧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换届之日止。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七)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董事的议案》
同意2,827,620,95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75%;反对3,502,47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37%;弃权248,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8%。
选举林鹭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换届之日止。段一萍女士因工作调整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林鹭女士任职董事后,承续段一萍女士在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委员职务。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四、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并取消监事会的议案》
同意28,900,06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9442%;反对32,333,0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5207%;弃权329,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51%。
2.《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同意60,647,65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139%;反对711,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64%;弃权203,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97%。
3.《关于制定公司<董事考核与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60,527,85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193%;反对740,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30%;弃权294,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77%。
4.《关于修订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同意60,531,15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246%;反对769,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95%;弃权262,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59%。
5.《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并更名的议案》
同意60,546,05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488%;反对762,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87%;弃权253,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24%。
6.《关于选举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30,332,95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2718%;反对30,993,89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3454%;弃权235,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29%。
7.《关于变更公司董事的议案》
同意57,811,48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069%;反对3,502,47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893%;弃权248,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38%。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李霞、李纯青
3.结论性意见: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12日
证券代码:002939 证券简称:长城证券 公告编号:2025-072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第三届董事会职工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公司全体监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于近日召开第七届六次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许明波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职工董事并已经任前公示,其任期自2025年9月11日起至本届董事会换届之日止。本次选举通过后,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许明波先生简历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12日
附件:
许明波先生简历
许明波先生,1971年8月出生,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中共党员。1998年9月加入公司,曾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主任会计师、审计监察部总经理、国际业务发展(香港)办公室总经理;2015年3月至2021年4月,历任公司国际业务发展(香港)办公室总经理、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党委办公室主任、党建工作部主任;2021年4月至2024年4月,任公司党群与宣传工作部主任;2021年5月至2023年2月,任公司党委巡察办公室主任;2024年4月至今,任公司党委巡察组组长。2020年10月至2024年6月,任公司职工监事;2024年1月至2024年12月,任深圳市长城证券投资有限公司董事;2025年1月至今,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截至目前,许明波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未在公司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任职;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和证券公司董事的情形,符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要求。
证券代码:002939 证券简称:长城证券 公告编号:2025-073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公司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9月11日发出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书面通知。本次会议由董事长王军先生召集,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豁免会议通知期,于2025年9月11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出席董事14名,实际出席董事14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风险控制与合规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同意选举吴柏钧先生、许明波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风险控制与合规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在第三届董事会的任期一致。
表决情况: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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