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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299        证券简称:富春股份      公告编号:2025-03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增加或否决议案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3、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中小股东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且不包括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25年9月12日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9月12日

  其中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12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12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路软件大道89号C区25号楼六楼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杨方熙先生

  6、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公司股份总数为690,300,085股,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82人,代表股份194,556,20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8.184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191,299,22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7.712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76人,代表股份3,256,97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471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77人,代表股份4,003,16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579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746,19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108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76人,代表股份3,256,97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4718%。

  (3)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以下议案:

  (一)逐项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1.01 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3,598,1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75%;反对84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42%;弃权11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045,0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0664%;反对84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1033%;弃权11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303%。

  1.02 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3,552,0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839%;反对89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79%;弃权11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98,9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9149%;反对89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2549%;弃权11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303%。

  1.03 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3,502,8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586%;反对93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87%;弃权12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49,7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6858%;反对93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2641%;弃权12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501%。

  1.04 修订《对外担保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3,486,2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500%;反对97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28%;弃权9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33,1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2712%;反对97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4382%;弃权9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907%。

  1.05 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3,499,1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567%;反对92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45%;弃权13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46,0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5934%;反对92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0592%;弃权13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474%。

  1.06 修订《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3,490,2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521%;反对93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13%;弃权12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37,1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3711%;反对93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3915%;弃权12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37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该法律意见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目录

  1、股东会决议;

  2、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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